原標題 嵩明一商鋪轉讓起糾紛!非第一承租人,有權轉讓商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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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商鋪做生意

花費一番心血之後

最後卻因商鋪產權問題無法如期開業

問題出在哪兒呢?

通過這個案例一起來了解

近日,雲南省昆明市嵩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被告胡某在對涉案商鋪無處分權的情況下,於2019年3月與劉某某簽訂轉讓協議,將其轉讓給原告劉某某。劉某某將商鋪裝修好後,因商鋪產權問題未能如期開業,遂於2019年6月向嵩明法院提起訴訟。

案情回顧

2019年3月,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胡某簽訂了轉讓合同,在合同中約定:被告胡某作爲合同中的甲方將嵩明某地的兩間商鋪場地,包括所有現存的設施、設備以12萬元的價格一次性轉讓給乙方(原告劉某某),乙方在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向甲方支付6萬元,待乙方進場後,再支付剩餘6萬元。

甲方承諾自己對該商鋪及所有轉讓的設備、設施擁有無爭議的所有權,合同簽訂後,甲方需及時將營業執照轉入乙方名下,如無營業執照,則需將原有法人代表更改爲乙方。自乙方與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另一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起,房屋所有權方與甲方原簽訂的租賃合同自行作廢。甲方保證房屋所有權一方會同意轉讓,如由甲方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方中途停止租賃或甲方未按時交付店面,則甲方歸還乙方已付轉讓費,並承擔違約金4萬元。

協議簽訂後,原告劉某某多次向被告胡某轉賬共計11萬餘元。但在鋪面改造、裝修後,商鋪卻因商鋪產權問題而無法如期開業。2019年6月,劉某某向嵩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轉讓協議,被告返還商鋪轉讓費、租金、支付違約金、經濟損失等18萬餘元。

2019年8月,嵩明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

庭審中,原告劉某某稱,合同簽訂後一直催促胡某將營業執照轉入其名下,要求胡某儘快協調第三人與原告簽訂鋪面租賃合同等相關事項,但被告均不予理睬。2019年5月,原告通過第三人瞭解到被告非商鋪實際承租人。同時,第三人聲稱,從未接到過承租人轉讓涉訴商鋪的申請。

被告胡某辯稱,自己對訴爭的商鋪有合法的用益物權,原告對被告轉讓的包括商鋪在內的裝修添附物及音響設備等動產轉讓,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實際包含了對商鋪設備動產的轉讓,第二個是租賃使用權行爲;協議簽訂後,原告通過其向第三人轉交的3.6萬元租金,被告已如數交給了第三人,原告接手店鋪後經營長達半年,不存在不能使用租賃物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案件的事實是原告受讓後,商鋪虧損,不願意繼續租賃商鋪所致;第三人願意和原告簽訂租賃合同,但原告不願意,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出租方無權出租的,提起解除的權利是6個月,6個月未提起異議,視爲同意租賃。

雙方各有說辭

究竟誰說的是事實?

被告胡某是否具有商鋪的處分權呢?

我們接着往下看

經嵩明法院審理後查明,2016年9月,案外人洪某某與第三人云南某運營管理公司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將涉案商鋪出租給洪某某,租期自2016年9月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合約還約定洪某某未經該公司同意不得將承租方出借、轉租。

法院認爲: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對於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於2019年3月簽訂《轉讓合同》的訴訟請求,雙方自願,合同成立。但據原告的舉證,涉案商鋪的第一承租人爲案外人洪某某(系被告前夫),被告對涉案商鋪並無處分的權利,也無證據證實處分該商鋪的行爲得到了案外人洪某某的追認,現因商鋪產權問題導致原告的合同目的難以實現,故對原告請求判令協議無效的請求予以支持;協議簽訂後,劉某某向胡某包括轉讓費、租金等轉賬款項中,1.8萬餘元無其他證據進行佐證,法院不予支持,其餘皆予認定。

最終,嵩明法院判決,解除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胡某於2019年3月簽訂的轉讓合同;被告胡某返還原告劉某某商鋪轉讓費、租金,賠償違約金、經濟損失等共14.6萬餘元。

法官提醒

上述案例中,被告胡某雖爲涉案商鋪第一承租人洪某某的前妻,但商鋪註冊登記在洪某某名下,胡某對商鋪並無處分權,導致商鋪未發生轉讓效力,原告劉某某對店鋪的裝修等等努力全部付諸東流,餐飲店開業也成了黃粱一夢。

藉此提醒,在進行類似商鋪轉租等行爲時,一定要覈實轉租人是否具有相關證件,是否是第一承租人,及時與商鋪所有者溝通,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實習記者 馬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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