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雙鴨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森林防火命令

爲切實做好2018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發生,確保國家森林資源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特發佈如下命令:

2018年全市春季森林防火期爲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爲春季森林高火險期;秋季森林防火期爲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25日爲秋季森林高火險期。出現高森林火險條件時,由各縣(區)政府決定提前進入或延期解除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

一、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有林單位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統領,以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雙鴨山爲主線,堅持“預防爲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森林防火工作。

二、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未經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要立即責令停止違規行爲,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凡進入林區的生產單位、人員和機動車輛,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入山證明,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裝置。所有進入林區的人員、車輛必須接受當地防火部門、防火檢查站及護林人員的檢查。對於拒絕接受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應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森林高火險期內,森林高火險區實施封山防火措施,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的,必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嚴格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範圍活動,並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批准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應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對於智障人員、精神病患者和少年兒童等特殊人羣的監護人,必須切實履行監護職責,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引發森林火災。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而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林區施工作業、農業生產、採集山產品、旅遊觀光等人員必須簽訂防火責任狀,繳納防火保證金。對其巡護監管的責任人沒有履行監管職責而引起森林火災,要嚴肅追究監管責任。

對違反規定,不聽勸阻無理取鬧的,要嚴肅查處;對擅自用火造成森林火災損失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火災報警電話:12119

代市長: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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