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農商銀行五宗違法罰230萬 4人遭警告1人"喫紅牌"
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3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衢銀保監罰決字〔2019〕9號、10號、12號、13號、14號、15號)顯示,常山農商銀行存在審貸未分離違規發放貸款;未建立抵質押品登記迴避制度違規發放貸款;制度制定不審慎;制度執行管理不到位;員工管理不到位五宗違法違規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230萬元。
徐熙璇對常山農商銀行審貸未分離違規發放貸款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對其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何麗娟對常山農商銀行審貸未分離違規發放貸款、制度執行管理不到位、員工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鄭小貞對常山農商銀行未建立抵質押品登記迴避制度違規發放貸款、制度執行管理不到位、員工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胡俊對常山農商銀行未建立抵質押品辦理迴避制度違規發放貸款、制度制定不審慎、制度執行管理不到位、員工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任小偉對常山農商銀行審貸未分離違規發放貸款、未建立抵質押品辦理迴避制度違規發放貸款、制度制定不審慎、制度執行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衢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