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制體系較爲健全的國家和地區,如果無法通過自行協商方式解決稅務爭議,一些“走出去”企業會選擇通過司法訴訟程序,通常會藉助熟悉當地法律的專業服務機構代爲提起訴訟,化解涉稅爭議。調研中還發現,根據東道國經濟發展、法制健全程度,爭議標的額等的不同,“走出去”企業可以選擇自行協商、提起訴訟、啓動相互協商程序(英文簡稱MAP)等不同的方式。

由於東道國與我國在稅收徵管機制、稅制優化程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少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面臨涉稅爭議。結合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調研成果看,自行協商、提起訴訟、啓動相互協商程序等,都是化解涉稅爭議的有效方法。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開展調研活動,走進山東省部分“走出去”企業,深入瞭解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的涉稅爭議。調研結果顯示,“走出去”企業常見的稅務爭議主要有國際雙重徵稅爭議、東道國稅務處理不確定爭議和稅收政策理解差異爭議等。調研中還發現,根據東道國經濟發展、法制健全程度,爭議標的額等的不同,“走出去”企業可以選擇自行協商、提起訴訟、啓動相互協商程序(英文簡稱MAP)等不同的方式。只要選對方法,化解涉稅爭議就會更有效。

No.1

自行協商:書面溝通有保障

【案例】山東省某對外合作公司M公司,其“走出去”項目的所在地多爲經濟發展較爲落後的地區,東道國稅法體系並不健全,面臨較大的涉稅風險。以M公司在某非洲國家F國的投資項目爲例,F國稅務機關沒有明確以哪種覈算方式確認收入、繳納稅款。M公司在該國成立某項目初期,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收入並繳納稅款,得到了當地稅務機關的認可。但是,項目運營幾年後,F國稅務機關發現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可以徵收到的稅款更多,遂要求M公司更改覈算方式,給公司帶來額外稅收負擔的同時,也給公司的正常財務覈算造成了不小的麻煩。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大部分國家爲經濟欠發達國家,財政收入水平普遍較低,當地政府面臨着較大的財政壓力。在這樣的背景下,不少國家沒有明確的政策執行標準和解釋口徑,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缺乏公平性和確定性。一些國家的稅務機關往往參照對本國有利的核算方式、納稅原則執行,稅務檢查也具有較強的隨意性,檢查頻率很高,極大地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營。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稅務機關平均每年要進行3~5次審計,並且沒有明確的稅務檢查程序。有些地方即使制定了稅務檢查程序,但當地稅務機關往往搞突擊檢查,“走出去”企業不得不花費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加以應對。

在衆多化解稅務爭議的路徑中,與稅務機關溝通協商解決爭議是最簡便、最經濟的方式。但是,鑑於一些稅務機關執法隨意性較大,建議“走出去”企業在進行稅企協商的過程中,儘量採用書面形式固化協商結果。在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臨時性稅收優惠政策時,建議企業取得較高級別政府部門的書面證明,以免在稅務檢查時引發爭議。

No.2

提起訴訟:闡明事實很關鍵

【案例】最近,B國聯邦稅務局針對山東省某發電公司E公司投產的電站,在基建期內的銷售稅開展了相關審計活動。聯邦稅務局認爲,E公司有約1900萬美元的銷售稅,不應該作爲進項稅額抵扣,就此事項與E公司產生稅務爭議。目前,E 公司已經向B國某高等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了止付令,案件仍處在審理過程中。

在法制體系較爲健全的國家和地區,如果無法通過自行協商方式解決稅務爭議,一些“走出去”企業會選擇通過司法訴訟程序,通常會藉助熟悉當地法律的專業服務機構代爲提起訴訟,化解涉稅爭議。雖然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稅務爭議,企業可能會面臨較高金額的訴訟費用和較爲煩瑣的爭訟程序。但是,提起訴訟並獲得法院的最終判決,對企業而言,其結果具有較強的確定性。在提起訴訟時,企業須關注如何以中立、客觀的方式,清晰闡述引發爭議的事實,同時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提交至法院。儘可能避免因事實闡述不明,導致法院等司法部門對爭議事實產生誤解,從而影響法官的判斷。

No.3

啓動MAP:備齊資料是前提

【案例】山東省某電力公司A公司在Y國開展工程—採購—建設總承包業務(英文簡稱EPC),其境外合同中的服務部分已在中國境內全額納稅。但Y國稅務當局認爲,境外合同的服務部分作爲EPC的組成部分,其收入額應判定爲來源於Y國境內,需要在Y國納稅。Y國稅務當局啓動轉讓定價評估工作,A公司將面臨雙重徵稅的風險,可能涉及的稅款高達4000萬美元。

近年來,新的業務形式不斷湧現,但是,我國與部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年代久遠,存在部分條款容易引發歧義的問題。以本案爲例,中國與Y國簽訂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自1995年1月1日開始執行,對於EPC中的服務部分應當在哪個國家繳納稅款這一問題,Y國稅務當局與A公司有不同理解,因而帶來了國際雙重徵稅的涉稅爭議。

由於涉及稅款金額較大,A公司選擇啓動MAP。企業需要關注的是,MAP的各個工作流程、任務節點沒有較爲嚴格的時間限制,在實際處理中可能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A公司自提請MAP以來,中國與Y國雙方已經開展了三輪磋商,仍未取得突破性進展。對此,筆者建議“走出去”企業,在提請MAP前須根據有關規定,準備好相應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儘可能減少MAP解決涉稅爭議的障礙。同時,在提請MAP後,應時刻關注相關進展,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後續的支持工作。

版權說明

本文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馬建 曲波,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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