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類能採用競爭性磋商的採購方式進行採購嗎?

答:可以但是有條件。

根據《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是指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錯撒謊能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撒還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應文件和報價,採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採購方式。

使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服務採購項目,報價得分佔比例多少合適?

答: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爲10%至30%。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爲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佔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爲10%至30%。

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的服務項目,可以採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嗎?

答:不可以,應該採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經磋商確定最終採購需求和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後,由磋商小組採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磋商小組認爲響應文件技術參數要求已明確且所有投標單位均滿足磋商文件要求,可以先進入評分環節,評分完畢後纔對各供應商的投標價格單獨進行磋商嗎?

答:不可以,應當先磋商再評審。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採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後,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後報價,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於3家。

經磋商確定最終採購需求和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後,由磋商小組採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法律依據爲《競爭性磋商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磋商小組中的採購人代表不同意評審結果,不簽字怎麼辦?

答: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磋商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籤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磋商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磋商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爲同意評審報告。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

磋商採購項目中,供應商交了響應文件後,說想再補充一下,可以嗎?

答:這種情形要以提交相應文件截止時間爲關鍵點,如果是在截止時間前,那麼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如果在截止時間後就不可以了。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幾次競爭性磋商後,都是隻有一家符合要求,能不能直接就對這1家進行磋商?

答:不行!按照《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2014〕214號),參加競爭性磋商的供應商必須是3家。按照《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採購人(項目實施機構)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發佈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邀請供應商參加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的方式有幾種?

答: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的,邀請供應商的方式有三種:1.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佈公告的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2.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3.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競爭性磋商項目最後報價必須是三家嗎?

答:競爭性磋商項目不是必須3家纔可以最後報價。如果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爲2家。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

競爭性磋商可以就供應商報價進行磋商嗎?

答:不可以,磋商是針對磋商文件進行的。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採購人代表確認。法律依據爲《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