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总体规划》内容,深圳全市综合整治分区划定对象总规模约为99平方公里,综合整治分区用地规模为55平方公里,在2018-2025 年的7年规划期限内,该范围内的用地不得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计划。对于分区范围内改造模式,《总体规划》要求,除公共利益用地外,综合整治分区内的用地不得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计划。

南都讯 记者孙雅茜 11月5日,深圳市规土委官网正式发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总体规划(2018-2025)》(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征求意见稿,对《总体规划》针对深圳市城中村居住用地划定了综合整治分区范围。依据《总体规划》内容,深圳全市综合整治分区划定对象总规模约为99平方公里,综合整治分区用地规模为55平方公里,在2018-2025 年的7年规划期限内,该范围内的用地不得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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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龙岗两区“领衔”深圳综合整治

《总体规划》显示,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划定对象为全市城中村的居住用地。扣除现状城中村空地、已批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的用地、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的用地、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的用地,建设用地清退计划范围内的用地以及违法建筑断根行动范围内的用地。

《总体规划》提出,深圳全市综合整治分区划定对象总规模约为99平方公里,规划期内综合整治分区用地规模为55平方公里,占比56%。其中福田区、罗湖区和南山区综合整治分区划定比例不低于 75%,其余各区不低于 54%。

记者查阅《总体规划》此次公布的《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图》发现,在空间分布方面,《总体规划》中深圳各区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最大的两区为宝安、龙岗两区,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分别为1612公顷和1487公顷;龙华、光明、坪山三区紧随其后,分别为860公顷、418公顷和409公顷。原关内四区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最小,福田为127公顷、罗湖为135公顷、南山为182公顷、盐田仅有12公顷。

综合整治分区内的用地

不得纳入拆除重建、土地整备和棚改等计划

对于分区范围内改造模式,《总体规划》要求,除公共利益用地外,综合整治分区内的用地不得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计划;鼓励综合整治分区内的用地开展城中村综合整治更新。规范引导各区在综合整治分区内有序推进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统租改造,满足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

在分区范围调整方面,《总体规划》提出因“各区可在规划中期对综合整治分区空间范围进行调整”,并要求分区范围调整应遵循“总量指标不减少,功能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做好总量占补平衡。确保各区的综合整治分区总规模不减少,可按程序调整。其中,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拟定综合整治分区占补平衡方案;土地整备项目由区整备部门负责拟定综合整治分区占补平衡方案;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住建部门负责拟定综合整治分区占补平衡方案。

此外,对于占补平衡方案,《总体规划》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标准,要求占补平衡方案应包括项目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调入及调出地块的具体情况(包括用地规模、空间范围、现状建设情况和规划情况等)。其中,调入调出地块应满足两大条件:调出地块应为由各区从严把关、充分研究论证、科学决策后认为急需开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和棚户区改造的城中村居住用地;调入地块应为位于划定对象内未纳入综合整治分区范围且单个地块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中村居住用地。被调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居住用地优先作为调入地块。

鼓励多方参与综合整治

《总体规划》明确了,通过允许局部拆建、降低更新单元计划合法用地比例的准入门槛、减轻项目政策性住房配建责任、简化局部拆建区域规划容积的测算规则等方式,多措并举,积极鼓励多方主体参与城中村综合整治。

《总体规划》要求继受单位按照集体用地交易监管规则和程序,及股份公司章程和政府监管要求,依法通过三资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引入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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