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據《總體規劃》內容,深圳全市綜合整治分區劃定對象總規模約爲99平方公里,綜合整治分區用地規模爲55平方公里,在2018-2025 年的7年規劃期限內,該範圍內的用地不得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及棚戶區改造計劃。對於分區範圍內改造模式,《總體規劃》要求,除公共利益用地外,綜合整治分區內的用地不得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及棚戶區改造計劃。

南都訊 記者孫雅茜 11月5日,深圳市規土委官網正式發佈《深圳市城中村(舊村)總體規劃(2018-2025)》(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的徵求意見稿,對《總體規劃》針對深圳市城中村居住用地劃定了綜合整治分區範圍。依據《總體規劃》內容,深圳全市綜合整治分區劃定對象總規模約爲99平方公里,綜合整治分區用地規模爲55平方公里,在2018-2025 年的7年規劃期限內,該範圍內的用地不得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及棚戶區改造計劃。

深圳城中村綜合整治分區劃定方案出爐!範圍內不得拆除重建或棚改深圳城中村綜合整治分區劃定方案出爐!範圍內不得拆除重建或棚改深圳城中村綜合整治分區劃定方案出爐!範圍內不得拆除重建或棚改

寶安、龍崗兩區“領銜”深圳綜合整治

《總體規劃》顯示,城中村綜合整治分區劃定對象爲全市城中村的居住用地。扣除現狀城中村空地、已批更新單元計劃範圍內的用地、土地整備計劃範圍內的用地、棚戶區改造計劃範圍內的用地,建設用地清退計劃範圍內的用地以及違法建築斷根行動範圍內的用地。

《總體規劃》提出,深圳全市綜合整治分區劃定對象總規模約爲99平方公里,規劃期內綜合整治分區用地規模爲55平方公里,佔比56%。其中福田區、羅湖區和南山區綜合整治分區劃定比例不低於 75%,其餘各區不低於 54%。

記者查閱《總體規劃》此次公佈的《城中村綜合整治分區範圍圖》發現,在空間分佈方面,《總體規劃》中深圳各區城中村綜合整治分區範圍最大的兩區爲寶安、龍崗兩區,城中村綜合整治分區範圍分別爲1612公頃和1487公頃;龍華、光明、坪山三區緊隨其後,分別爲860公頃、418公頃和409公頃。原關內四區城中村綜合整治分區範圍最小,福田爲127公頃、羅湖爲135公頃、南山爲182公頃、鹽田僅有12公頃。

綜合整治分區內的用地

不得納入拆除重建、土地整備和棚改等計劃

對於分區範圍內改造模式,《總體規劃》要求,除公共利益用地外,綜合整治分區內的用地不得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及棚戶區改造計劃;鼓勵綜合整治分區內的用地開展城中村綜合整治更新。規範引導各區在綜合整治分區內有序推進城中村住房規模化統租改造,滿足條件的可納入政策性住房保障體系。

在分區範圍調整方面,《總體規劃》提出因“各區可在規劃中期對綜合整治分區空間範圍進行調整”,並要求分區範圍調整應遵循“總量指標不減少,功能佈局更合理”的原則,做好總量佔補平衡。確保各區的綜合整治分區總規模不減少,可按程序調整。其中,城市更新項目由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擬定綜合整治分區佔補平衡方案;土地整備項目由區整備部門負責擬定綜合整治分區佔補平衡方案;棚戶區改造項目由區住建部門負責擬定綜合整治分區佔補平衡方案。

此外,對於佔補平衡方案,《總體規劃》也制定了相應的規範標準,要求佔補平衡方案應包括項目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調入及調出地塊的具體情況(包括用地規模、空間範圍、現狀建設情況和規劃情況等)。其中,調入調出地塊應滿足兩大條件:調出地塊應爲由各區從嚴把關、充分研究論證、科學決策後認爲急需開展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土地整備和棚戶區改造的城中村居住用地;調入地塊應爲位於劃定對象內未納入綜合整治分區範圍且單個地塊大於3000平方米的城中村居住用地。被調出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和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城中村居住用地優先作爲調入地塊。

鼓勵多方參與綜合整治

《總體規劃》明確了,通過允許局部拆建、降低更新單元計劃合法用地比例的准入門檻、減輕項目政策性住房配建責任、簡化局部拆建區域規劃容積的測算規則等方式,多措並舉,積極鼓勵多方主體參與城中村綜合整治。

《總體規劃》要求繼受單位按照集體用地交易監管規則和程序,及股份公司章程和政府監管要求,依法通過三資交易平臺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引入項目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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