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鲁甸法院宣判了陈某放火案,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声称几年前因到鲁甸县医院买药被医生“喷过”而要报复鲁甸县医院,于2017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从其家里到鲁甸县医院住院部四楼、三楼、二楼乱窜,打砸物品,窜至二楼妇产科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产房内物品,导致产房着火。经鲁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在2017年4月14日的市场价格为39760元,其中妇产科被损毁房屋维修价为7400元。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未受精神症状的驱使,辩认能力存在,其控制能力削弱,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放火焚烧鲁甸县医院妇产科产房,致使医院物品损毁,价值39760元,妇产科被焚烧房屋维修价为7400元;产房焚烧期间妇产科内有医务工作人员、住院产妇及其家属,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及医院财产安全,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证据支持,指控成立,该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系精神分裂证患者,作巡查时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该院予以对被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该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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