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慶韋女士撿到一部手機,在歸還過程中,韋女士希望失主趙先生給200元“煙錢”。趙先生認爲韋女士要價太高,韋女士則認爲對方不懂人情世故。經民警調解,最後韋女士將手機無償退還給了趙先生。

近年來,類似這樣因失主與撿拾者在報酬標準上認識不一致而導致的糾紛事件屢見不鮮。如不久前,浙江寧波一名大媽撿到一部蘋果手機,向失主索酬2000元不成,大媽竟然怒摔手機。

此類糾紛事件之所以頻繁發生,除了相關當事人缺乏有關“遺失物”權責的法律知識外,另一個重要原因還在於,針對遺失物歸還過程中的“索酬標準”,目前相關法律規定還不夠明確細化。《物權法》雖然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但究竟何謂“必要費用”,這一“必要費用”到底應怎樣準確合理地界定計算,卻並沒有進一步足夠明確且現實可操作的細化標準。

從財產所有權角度,在撿到他人遺失物之後,自覺主動地將遺失物歸還失主,如此拾金不昧當然沒有問題,實乃天經地義。根據《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遺失物”,但與此同時,同樣合情合理的另一方面是,面對撿拾者歸還遺失物,作爲所有人的失主,同樣也理應有權得到一定報酬。

這不僅是因爲在歸還遺失物過程中,撿拾者付出了保管遺失物等各種經濟、時間、精力上的成本,而且還因爲,不慎遺失自身物品,失主存在明顯過錯,而撿拾者拾金不昧歸還遺失物,很大程度上是幫失主彌補了這一錯誤。無論從“爲過錯埋單”還是“知恩圖報”角度,失主向撿拾者支付一定報酬,都合情合理。

從實際社會效果角度看,失主向撿拾者支付適當報酬,也有利於更好發揚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在這裏,顯然需充分意識到,索要適當報酬與拾金不昧其實並不矛盾——拾金不昧的反面只是“拾金而昧”據爲己有,而非索要報酬。誠然,“完全不求回報”的拾金不昧確實是一種更高境界的道德,但進一步從社會現實層面理性審視,又應當承認,事後索要報酬也是一種更具現實可及性、普遍可行性的拾金不昧方式。

這也正是我國著名的“子貢贖人”故事中所闡明的一個重要道理。魯國有一項法律規定,如果有人能將在其他諸侯國做奴隸的魯國人贖回,魯國將給予贖人者一筆獎金。孔子的學生子貢在贖回一批魯國奴隸後,卻拒領獎金。孔子認爲子貢的做法是錯誤的,並擔心今後魯國人將“不復贖人矣”。因爲在孔子看來,贖人不求回報的做法無形中將“贖人”行爲在道德上大大拔高了,同時也將貶低矮化其他人求回報的行爲,最終將導致“不復贖人矣”的消極後果。

就此而言,在上述重慶“拾物歸還”糾紛事件中,最終手機無償歸還失主,未必是一個最理想的結果——如果失主覺得200元報酬太高,完全可以進一步降低。當然,究竟什麼纔是適當的報酬標準,最終還需要相關法律制度完善和明確細化。法律不僅明確失主應支付“必要費用”,還應明確撿拾者的索要報酬權,並進一步細化相關標準,如像有些國家一樣,將遺失物價值的某個比例如1%至10%作爲報酬標準。

這樣一來,不僅有利於保障撿拾者的利益,更有利於切實可行地推動普及拾金不昧的美德,並能防止一些撿拾者“漫天要價”,藉此牟取超出合理限度的不當利益,最終更好地維護失主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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