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李某在公司申請破產、清算資產過程中,爲達到逃避債務目的,採取隱匿轉移企業財產、虛增債務等手段,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已構成妨害清算罪。

2019學法丨破產清算中的妨害清算罪,如何規定?

【案情】

李某系某公司經理。2008年11月,爲了達到破產避債的目的,李某在申請破產清算過程中,私設賬目、僞造會計憑證,虛增債務,編造企業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使申報企業出現高額負債率。企業破產終結後,致使其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受償,李某從中非法獲利500萬。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條的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所以,李某在公司申請破產、清算資產過程中,爲達到逃避債務目的,採取隱匿轉移企業財產、虛增債務等手段,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已構成妨害清算罪。

文丨陳雨露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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