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没有将委托内容具体化,才给了丈夫任意变更的机会,但此分配对妻子一方明显不公平,丈夫涉嫌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应为无效。如果代理人超越委托代理权限办了一些事情,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委托书也可能无效。

近日,据媒体报道,合肥一女子与丈夫婚内共同出资在成都买了一套房,丈夫在成都工作,以妻子在外地不便为由,让妻子签下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丈夫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贷款、变更房屋备案登记信息、办理抵押权登记等事宜。

去年8月,妻子辞职来到成都,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怀疑丈夫出轨。这时妻子才想到去查询成都这套房子的产权情况,结果发现,自己所占产权比例仅有1%,丈夫却占99%。为买房,妻子向媒体表示,房子总价约120万,首付5成,她向丈夫转款约50万元用于首付。

本以为是夫妻平分的房产,为何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如此变更?所有答案都指向了妻子曾经签署的那份授权委托书。如今,据媒体报道,丈夫已经将房屋产权占比改为各占一半,但此事暴露的法律问题却让不少人感叹,委托书有“陷阱”。

到底应该如何正确签订委托书?如何提防身边人设“陷阱”?

小心委托书成“帮凶”!遭丈夫套路,她的房产份额被改成1%

解读人:

知名法律博主@谈典看法、法律从业者郭小明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委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凤

什么样的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代理人超越委托代理权限办了一些事情,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委托书也可能无效

1. 委托书的用途是什么?什么样的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

郭小明:委托书是用于形成代理法律关系的文书,主要用于在本人无法亲自去办理一些民事法律事项时,由被委托人以本人的名义代为办理,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应当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写明本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授权事项(也就是代理的权限),由本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2. 委托书有哪些分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是否需要存在特定关系?

郭小明:委托书需要写明委托的事项,即哪些事项被委托人有权办理。一般而言,除了婚姻登记等法律规定必须本人到场才能办理的事项,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都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不需要具有特定的关系,但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委托书可能无效。

3. 超越委托代理权限的行为是否有效?

郭小明:如果代理人超越委托代理权限办了一些事情,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如果事后委托人对超越代理权办的事进行了追认,或者知道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但并没有否认,那么,即便超越了最初的代理权限,这个行为也是有效的。

丈夫变更房屋产权比例的行为是否有效?

没有将委托内容具体化,才给了丈夫任意变更的机会,但此分配对妻子一方明显不公平,丈夫涉嫌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应为无效

4. 此事件中的委托书属于什么性质?丈夫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张承凤:上述事件中的委托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有效的。但存在的问题是对委托的具体事项没有写清楚,导致了如今的后果。该案中的妻子作为委托人,没有将委托内容具体化,委托书上的授权内容包括“变更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但具体如何变更、各自占据份额没有写明,才给了丈夫任意变更的机会。

郭小明:此事件中的委托书只载明由丈夫处理购房事宜的笼统内容,事实上对代理权限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存在一定瑕疵。设置房产份额应当属于购房中的重大事宜,并且事关委托人的利益,对妻子一方明显不公平,除非有妻子签字确认的份额设置方案。丈夫属于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如果妻子不同意这样的份额设置,这样的财产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5. 此事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出了首付50万,丈夫出了10万,这样一来,该房产正常的分配比例应该是怎样的?

郭小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支付的首付款金额不同,要看首付款的来源,若双方对个人财产没有约定或者使用的不是个人财产,那该房产的分配理论上应该是一人一半;若他们各自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那要按照首付款出资比例及房贷还款情况,确定双方的分配比例。当然,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张承凤:如果此事没有解决,需要进行诉讼的话,我认为法院不见得会判成丈夫占99%、妻子占1%的结果。比如针对夫妻共事的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有的丈夫登记份额会远远高于妻子。但离婚时,并不当然认定工商登记的份额即为夫妻约定的财产分配方式,往往还是会将二人财产加在一起,进行平均分割。因此,此事件中如果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我认为也不能将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比例当然推定为夫妻财产分配约定,还要看双方是否有其他约定。

一方婚内出轨,离婚时能否少分或不分财产?

出轨属于道德范畴,如上升到法律层面需能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或有暴力、虐待等,法院在判决财产分配时才会适当给女方多分一点

6. 此事件中,妻子控诉丈夫婚内出轨,如果事实如此,离婚分配房产财产时会如何处置?如果起诉至法院,判决是否会有倾向?

张承凤:一般来说,丈夫出轨与离婚财产分配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当然,这个问题有一定争议。普遍性观点认为,对于出轨行为的评价更属于道德范畴,如果要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赔偿,需达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中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实践中,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并不高。曾经有观点认为,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要在财产分割时少分或者不分以进行惩处,但《婚姻法》第46条相当于已经对过错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通常不会对一个行为进行双重处罚。

郭小明:婚内出轨违反的是夫妻忠诚义务,只是作为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之一,对离婚财产的分配是没有影响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双方因此离婚,男方有过错,法院在判决财产分配时会适当给女方多分一点。

7. 丈夫瞒着妻子修改房产比例,开发商或者置业顾问有无责任?

郭小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一方应当对丈夫的代理权限进行审查,对房产比例的设置应当征得妻子本人的意见。如果开发商有理由相信丈夫有代理权设置房产比例,那么就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 表见代理相关报纸 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开发商一方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丈夫承担无权代理责任;若开发商明知或者未经审查就默认丈夫有代理权,可能构成于男方的恶意串通,损害妻子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承凤:目前来看,要追究开发商一方的责任有点困难。如果置业顾问比较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面对这样的委托书时,可能会追问房产份额具体如何委托,表述不清时会要求委托人重新写一份更加明晰的委托书。但客观来说,这比较困难,现实中人们对委托书的内容一般写得比较概括性。

如何防止委托书“陷阱”?

应提高警惕性,过于概括性的委托授权内容可能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应当在委托书上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列明代理人的代理事项

8. 现实中,有很多人可能基于信任委托熟人、亲人、夫妻等委托代理一些事务,这当中有哪些陷阱?应该如何防止这样的陷阱发生?

张承凤:对于我们普通老百姓而言,一方面可能欠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不会对亲人熟人加以防范,导致书写委托书时,没做到那么精细化。通过这件事也告诫人们,应提高警惕性,过于概括性的委托授权内容可能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在委托他人办事时,无论是熟人亲人还是夫妻,都要将委托办理的内容具体化、精细化地写在委托书上,做到对授权委托的事项有清晰的认知。

郭小明:基于信任委托亲朋代理一些事务,代理人有可能利用这种特殊关系,超越代理权甚至无权代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要防止这类“ 陷阱”,大家要有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不要认为是熟人就不好意思说,应当在委托书上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列明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以免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甚至遭受利益损失。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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