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沒有將委託內容具體化,纔給了丈夫任意變更的機會,但此分配對妻子一方明顯不公平,丈夫涉嫌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行爲,應爲無效。如果代理人超越委託代理權限辦了一些事情,性質上屬於無權代理,委託人和代理人具有利益衝突時,委託書也可能無效。

近日,據媒體報道,合肥一女子與丈夫婚內共同出資在成都買了一套房,丈夫在成都工作,以妻子在外地不便爲由,讓妻子簽下了一份授權委託書,授權丈夫簽訂購房合同、辦理貸款、變更房屋備案登記信息、辦理抵押權登記等事宜。

去年8月,妻子辭職來到成都,發現丈夫經常夜不歸宿,懷疑丈夫出軌。這時妻子纔想到去查詢成都這套房子的產權情況,結果發現,自己所佔產權比例僅有1%,丈夫卻佔99%。爲買房,妻子向媒體表示,房子總價約120萬,首付5成,她向丈夫轉款約50萬元用於首付。

本以爲是夫妻平分的房產,爲何能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如此變更?所有答案都指向了妻子曾經簽署的那份授權委託書。如今,據媒體報道,丈夫已經將房屋產權佔比改爲各佔一半,但此事暴露的法律問題卻讓不少人感嘆,委託書有“陷阱”。

到底應該如何正確簽訂委託書?如何提防身邊人設“陷阱”?

小心委託書成“幫兇”!遭丈夫套路,她的房產份額被改成1%

解讀人:

知名法律博主@談典看法、法律從業者郭小明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研究會委員、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承鳳

什麼樣的委託書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代理人超越委託代理權限辦了一些事情,性質上屬於無權代理,委託人和代理人具有利益衝突時,委託書也可能無效

1. 委託書的用途是什麼?什麼樣的委託書具有法律效力?

郭小明:委託書是用於形成代理法律關係的文書,主要用於在本人無法親自去辦理一些民事法律事項時,由被委託人以本人的名義代爲辦理,最終產生的法律後果由本人承擔。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書應當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寫明本人和被委託人的身份信息、授權事項(也就是代理的權限),由本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手印)。

2. 委託書有哪些分類?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是否需要存在特定關係?

郭小明:委託書需要寫明委託的事項,即哪些事項被委託人有權辦理。一般而言,除了婚姻登記等法律規定必須本人到場才能辦理的事項,其他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事情,都能委託他人代爲辦理。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不需要具有特定的關係,但是委託人和代理人具有利益衝突時,委託書可能無效。

3. 超越委託代理權限的行爲是否有效?

郭小明:如果代理人超越委託代理權限辦了一些事情,性質上屬於無權代理。如果事後委託人對超越代理權辦的事進行了追認,或者知道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權但並沒有否認,那麼,即便超越了最初的代理權限,這個行爲也是有效的。

丈夫變更房屋產權比例的行爲是否有效?

沒有將委託內容具體化,纔給了丈夫任意變更的機會,但此分配對妻子一方明顯不公平,丈夫涉嫌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行爲,應爲無效

4. 此事件中的委託書屬於什麼性質?丈夫處分財產的行爲是否有效?

張承鳳:上述事件中的委託書,從形式上看,是合法有效的。但存在的問題是對委託的具體事項沒有寫清楚,導致瞭如今的後果。該案中的妻子作爲委託人,沒有將委託內容具體化,委託書上的授權內容包括“變更房屋的備案登記信息”,但具體如何變更、各自佔據份額沒有寫明,纔給了丈夫任意變更的機會。

郭小明:此事件中的委託書只載明由丈夫處理購房事宜的籠統內容,事實上對代理權限的規定是不明確的,存在一定瑕疵。設置房產份額應當屬於購房中的重大事宜,並且事關委託人的利益,對妻子一方明顯不公平,除非有妻子簽字確認的份額設置方案。丈夫屬於超越代理權限進行代理行爲,如果妻子不同意這樣的份額設置,這樣的財產處分行爲是無效的。

5. 此事件中,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出了首付50萬,丈夫出了10萬,這樣一來,該房產正常的分配比例應該是怎樣的?

郭小明: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支付的首付款金額不同,要看首付款的來源,若雙方對個人財產沒有約定或者使用的不是個人財產,那該房產的分配理論上應該是一人一半;若他們各自使用個人財產支付,那要按照首付款出資比例及房貸還款情況,確定雙方的分配比例。當然,雙方也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分配比例。

張承鳳:如果此事沒有解決,需要進行訴訟的話,我認爲法院不見得會判成丈夫佔99%、妻子佔1%的結果。比如針對夫妻共事的公司,進行工商登記時,有的丈夫登記份額會遠遠高於妻子。但離婚時,並不當然認定工商登記的份額即爲夫妻約定的財產分配方式,往往還是會將二人財產加在一起,進行平均分割。因此,此事件中如果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我認爲也不能將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比例當然推定爲夫妻財產分配約定,還要看雙方是否有其他約定。

一方婚內出軌,離婚時能否少分或不分財產?

出軌屬於道德範疇,如上升到法律層面需能證明丈夫與他人同居或重婚,或有暴力、虐待等,法院在判決財產分配時纔會適當給女方多分一點

6. 此事件中,妻子控訴丈夫婚內出軌,如果事實如此,離婚分配房產財產時會如何處置?如果起訴至法院,判決是否會有傾向?

張承鳳:一般來說,丈夫出軌與離婚財產分配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當然,這個問題有一定爭議。普遍性觀點認爲,對於出軌行爲的評價更屬於道德範疇,如果要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賠償,需達到《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中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實踐中,損害賠償的金額也並不高。曾經有觀點認爲,婚姻中有過錯的一方要在財產分割時少分或者不分以進行懲處,但《婚姻法》第46條相當於已經對過錯行爲規定了處罰措施。通常不會對一個行爲進行雙重處罰。

郭小明:婚內出軌違反的是夫妻忠誠義務,只是作爲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據之一,對離婚財產的分配是沒有影響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丈夫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雙方因此離婚,男方有過錯,法院在判決財產分配時會適當給女方多分一點。

7. 丈夫瞞着妻子修改房產比例,開發商或者置業顧問有無責任?

郭小明: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開發商一方應當對丈夫的代理權限進行審查,對房產比例的設置應當徵得妻子本人的意見。如果開發商有理由相信丈夫有代理權設置房產比例,那麼就構成表見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爲人雖無代理權,但由於本人的行爲,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 表見代理相關報紙 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爲。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若無權代理行爲均由被代理人追認決定其效力的話,會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害,因此,在表見的情形之下,規定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行爲的法律後果,更有利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並以此加強代理制度的可信度),開發商一方不承擔責任,而應當由丈夫承擔無權代理責任;若開發商明知或者未經審查就默認丈夫有代理權,可能構成於男方的惡意串通,損害妻子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張承鳳:目前來看,要追究開發商一方的責任有點困難。如果置業顧問比較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面對這樣的委託書時,可能會追問房產份額具體如何委託,表述不清時會要求委託人重新寫一份更加明晰的委託書。但客觀來說,這比較困難,現實中人們對委託書的內容一般寫得比較概括性。

如何防止委託書“陷阱”?

應提高警惕性,過於概括性的委託授權內容可能給他人留下可乘之機,應當在委託書上明確代理人的代理權,列明代理人的代理事項

8. 現實中,有很多人可能基於信任委託熟人、親人、夫妻等委託代理一些事務,這當中有哪些陷阱?應該如何防止這樣的陷阱發生?

張承鳳:對於我們普通老百姓而言,一方面可能欠缺法律意識,另一方面不會對親人熟人加以防範,導致書寫委託書時,沒做到那麼精細化。通過這件事也告誡人們,應提高警惕性,過於概括性的委託授權內容可能給他人留下可乘之機。在委託他人辦事時,無論是熟人親人還是夫妻,都要將委託辦理的內容具體化、精細化地寫在委託書上,做到對授權委託的事項有清晰的認知。

郭小明:基於信任委託親朋代理一些事務,代理人有可能利用這種特殊關係,超越代理權甚至無權代理,損害委託人的利益。要防止這類“ 陷阱”,大家要有法律意識和安全防範意識,不要認爲是熟人就不好意思說,應當在委託書上明確代理人的代理權,列明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免發生不愉快的事情,甚至遭受利益損失。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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