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個口罩賣120元?廣東曝光一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等防疫用品及糧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場價格監管,迅速查辦一批哄擡物價、價格欺詐、不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市場價格秩序。爲引導廣大經營者依法規範經營,現選取了一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案例1:根據消費者舉報位於廣州市海珠區的祺和藥業在肺炎防控期間大幅抬高口罩價格線索,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祺和藥業進行調查,經查,該店在2020年1月21日銷售的口罩價格分別爲23元/包及28元/包,進貨價僅爲2.1元/包。當事人行爲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爲。廣州市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已責令其立即改正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爲,並立案調查處理。

案例2:1月21日,深圳市羅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深圳市中港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深圳市中港大藥房有限公司從1月20日開始哄擡穩健牌N95醫用口罩價格,銷售價格高達120元/個。當事人行爲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爲。深圳市羅湖區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1月23日上午,江門市江海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羣衆投訴舉報,對該市江海區中華大道外海衛康藥店進行檢查。檢查發現某批次口罩的進貨價爲0.25元/個,原銷售價爲0.8元/個,在1月22日後大幅提高售價至2元/個,爲原銷售價的2.5倍。該批次口罩有效期至2018年1月7日,目前已超過使用的有效期。當事人行爲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構成哄擡價格和銷售失效產品的違法行爲。江門市江海區市場監管局對該藥店進行了立案查處,並對剩餘口罩42個進行查扣。

案例4:1月24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羣衆舉報,依法對位於陽西縣程村鎮永安街40號之二的程村鎮社區居委會第三衛生站進行檢查,現場沒有發現貨架上有粵盟口罩在售,當事人稱上述口罩已經全部銷售。執法人員檢查當事人藥品購進單據顯示,該站於2020年1月18日購入共100袋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規格:1×10個/袋,進貨價:2.30元/袋)。經初步查實,當事人銷售該批口罩的價格銷售價最高達30.00元/袋,當事人的行爲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構成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爲。陽江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1月24日下午,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輿情線索,對佛山市順德區陳村康之藥店進行了執法檢查。經查,該藥店存在將口罩和酒精消毒噴霧劑同時搭配銷售,變相推高口罩價格的情況。當事人行爲涉嫌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款有關規定,涉嫌存在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爲。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對該藥店進行了立案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6:1月22日,湛江市坡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湛江市黃府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溝尾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從2020年1月21日開始,銷售的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須搭配板藍根顆粒進行售賣,變相推高口罩價格。當事人行爲涉嫌違反了《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款有關規定,涉嫌存在哄擡價格的違法行爲。湛江市坡頭區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7:雲浮市雲安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雲浮市大參林藥店有限公司雲安鎮安分店的過程中,發現其待售的非接觸式紅外體溫計、電子血壓計(智能臂式)的價格籤所標示原價屬於虛假,均未以原價對外銷售過。當事人行爲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構成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爲。雲浮市雲安區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8:1月23日,汕頭市金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該店進行檢查,發現汕頭市智恩堂醫藥有限公司從1月22日開始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銷售口罩。當事人行爲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爲。汕頭市金平區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9:1月24日,梅州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梅州市瑞豐藥業有限公司華建瑞豐大藥房的過程中,發現梅州市瑞豐藥業有限公司華建瑞豐大藥房正在銷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不按規定明碼標價違法行爲。當事人行爲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爲。梅州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在查實案情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10:1月23日下午,中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羣衆舉報,對星辰健康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中山興中道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霧霾防護口罩”沒有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使用員工個人微信結算,未能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構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爲。中山市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李超 本文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責任編輯: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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