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微課堂⑦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五不能”“七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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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五不能”“七不宜”情形是什麼?
“五不能”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爲村“兩委”候選人
1
被判處刑罰或者刑滿釋放(或緩刑期滿)未滿5年的。
2
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衆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組織或強迫賣淫等涉黑涉惡受處理以及加入邪教組織、組織或參與非法宗教活動的。
3
受到黨紀處分尚未超過所受紀律處分有關任職限制期限,以及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委、公安、司法機關立案調查處理的 。
4
有拉票賄選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爲被查處未滿5年的。
5
喪失行爲能力的。
“七不宜”指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爲村“兩委”候選人
有嚴重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爲尚未整改,以及有嚴重損害生態環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處理到位的。
煽動羣衆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
涉嫌涉黑涉惡問題未查清、疑點未排除的。
有惡意失信行爲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至今未撤銷的。
有長期外出不履職、幹部考覈不稱職的 。
曾被評爲不合格黨員的。
道德品行低劣、在羣衆中影響較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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