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門檻的私募基金,可以爲你拆分成小份,五萬十萬也能買,你敢買嗎?

寧波市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人士告訴記者,資金募集是私募基金運作的核心環節。私募基金因其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徵,在國內外均實行嚴格的合格投資者制度。然而,受利益驅動,私募機構變相降低合格投資者標準募資的情況時有發生。私募機構通過拆分收益權,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便是其中一種手段;更有甚者,打着“拆分”名義,從事非法集資。

此外,近年來,以集團化爲依託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資風險事件日漸增多,投資者往往因私募機構的“集團實力”背景和私募基金產品的“高息回報”誘惑而放鬆警惕,掉入非法集資陷阱。

案例1:

L基金公司設立b投資基金,M基金公司認購b投資基金。b投資基金募集總規模爲8000萬元。表面上,該基金由19名合格投資者認購,但覈查發現M基金公司與L基金公司系同一實際控制人,爲規避合格投資者監管要求,專門成立了M基金公司,用於吸收非合格投資者資金,其中M基金公司認購的1638萬元b投資基金,通過拆分收益權,最終由68名非合格投資者認購,這些投資者投資金額均低於100萬元。

N公司以投資電子票據收益權名義設立私募基金,該電子票據公司是N公司的關聯方,基金產品於2017年3月份募集完成並向基金業協會備案。而後,N公司即以該基金爲名大肆進行非法集資的活動,具體模式爲:N公司將該基金包裝成收益高、風險小的優質理財產品,主要宣傳口徑是該只基金份額可拆分轉讓。N公司吸收約1250人次投資款共計1.99億元,該部分資金終進入N公司實際控制人個人腰包。

點評與提醒:

私募基金投資風險遠大於一般基金產品,監管部門爲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與轉讓建立了合格投資者標準,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自然人投資者必須從自身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對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準進行判斷,再選擇與自己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產品。特別是銷售人員以“拼單”“湊單”“基金份額拆分轉讓”等方式突破合規投資者底線,投資者不能覺得私募基金降低門檻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沒什麼大不了,甚至以爲“佔了便宜”,應對這一類銷售人員保持高度警惕,堅決說“No”。

案例2

W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W公司與X集團有限公司屬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關聯方。2013年至2015年,X集團依託W公司及旗下其他理財中心營業網點公開宣傳,以年化12%-30%的高收益爲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羣非法吸收資金,用於投資旅遊、房地產項目,支付投資人利息及業務員提成。2015年11月,X集團旗下產品開始出現收益兌付困難。2016年4月,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對包括W公司在內的“X系”進行立案偵查。目前,公安機關已偵查終結並由檢察院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提起公訴。

Y財富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利用不具備基金銷售資格的關聯方公司Z公司(無基金銷售資格)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其基金產品,並舉辦週年慶、客戶答謝日等活動,以高額收益承諾(承諾預期收益率10%-25%不等)廣泛吸納資金,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爲1萬元-99萬元不等。

Y公司完成對外募集後,以股權、債權投資的名義,與包括P2P在內的10餘家關聯公司存在頻繁的資金往來,形成資金池,並侵佔、挪用基金財產。Y公司實際發行的基金產品共有11只,但有8只基金未按要求在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Y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成立大量跨行業關聯公司,設置複雜的股權結構,形成幾乎涵蓋所有金融業態的金融集團,並與上市公司、國有企業開展合作,給投資者以實力雄厚的錯覺,騙取投資者信任。目前,Y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資已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點評與提醒:

投資者往往存在“背靠大樹好乘涼”“大公司”“大集團”安全可靠等慣性思維,而忽視集團化背後隱藏的關聯交易、資金挪用、自融自用、“龐氏騙局”等風險。爲避免落入此類非法集資陷阱,提醒投資者:

一是正確評估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警惕採取公開宣傳、承諾高額收益的理財產品。

二是對從事跨行業金融業務的金融集團的理財產品要擦亮眼睛,不盲目輕信,提升防範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意識,謹防上當受騙。

三是私募基金投資後要密切關注投資的產品是否按要求在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是否按合同約定對募集資金進行託管,是否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是否投向合同約定的項目。發現管理人失聯跑路、基金財產被侵佔、挪用的,及時向監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反映。

公開募集。通過公衆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沒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保本保息。虛構或誇大投資項目,以投資標的大股東個人擔保、投資標的關聯機構擔保等方式,承諾給予投資者保本、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收益、承諾定期付息等。

名基實貸。沒有主動的風險管理,約定由基金管理人關聯方、投資標的大股東或關聯方溢價回購,從而達到變相從事放貸業務的目的。

未到協會備案。以私募基金名義宣傳、募集,但並未到基金業協會辦理產品備案手續。

END

文字:周靜 編輯:諸新民 美編:周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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