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場抗擊新冠肺炎的戰役中

我們看到了衆志成城

無堅不摧的“中國力量”

也看到個別人

無理取鬧、拒不配合

甚至辱罵、毆打工作人員

......

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瞭解一下

妨害公務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爲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近日,黑龍江高院也制發了《關於嚴厲打擊涉疫情防控相關刑事犯罪的緊急通知》,依法嚴懲疫情防控涉及的包括妨害公務在內的9類36種刑事犯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爲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觸犯妨害公務罪,最高判刑三年 。

案例一

2月7日上午,陳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一案在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月24日13時許,被害人湖北省通城縣公安局北港派出所輔警盧某某、李某與北港鎮政府工作人員等人對國道G353北港至湖南省臨湘市詹橋鎮路段進行封路排查,在道路中央停放執勤車輛並放置“病毒肺炎防控區道路封閉請繞行”的警示牌。被告人陳某乘車經過此路段時,見道路不能通行,遂下車腳踢封路執勤車輛,致車輛保險槓輕微損壞,盧某某、李某等人上前說明封路情況並予以制止,陳某不聽勸阻,反而辱罵、毆打執勤人員,在此過程中,陳某將李某咬傷,將盧某某的執法儀摔至地上並踢傷其腹部。經法醫鑑定:盧某某主要損傷爲左側第7、8前肋二處骨折,其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李某主要損傷爲面部軟組織挫傷及咬傷致右上肢皮膚破損,其損傷程度爲輕微傷三級。

2月4日,通城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於6日向通城縣人民法院提請公訴。2月6日,通城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犯妨害公務案予以立案,並依法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在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災害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疫情防控人員執行職務,並導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具有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等量刑情節,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推薦閱讀:辱罵、毆打、咬傷防疫執勤人員,判刑!)

案例二

2月9日上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採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公務案,這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來,溫州地區首例宣判的涉疫刑事案件。

2月4日14時許,被告人黃某某(液化氣公司送氣工)沒有攜帶出入證,駕駛二輪電動車運送煤氣罐途經一處防疫卡點時,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員李某等人攔停並要求出示出入證及測量體溫。被告人黃某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難爲由下車毆打李某頭部一拳,並在李某報警時用手掐李某的脖子並扯斷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構成輕微傷。後被告人黃某某入該村運送煤氣,出村時看到出警到場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強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並大聲質問,被公安民警當場控制並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刑事拘留。

2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瑞安檢察院同時提前介入,2月8日,瑞安檢察院以黃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瑞安法院同日立案後,啓動疫情相關刑事案件優先辦理通道,因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於2月9日上午10時30分,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黃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推薦閱讀:打人、掐脖子、扯口罩,一男子妨害疫情防控被判刑)

案例三

2月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舊館鎮居家隔離戶王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並被南潯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月2日上午,南潯區舊館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對異地回湖的居家隔離觀察人員進行巡查時,發現一居家隔離觀察戶王某有私自外出行爲。隨後,工作人員對其開展勸教工作,要求其遵守居家隔離的相關規定,但王某拒不配合。後南潯區公安分局舊館派出所值班民警到場協助,王某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礙民警執法,造成民警面部、頸部多處受傷。

2月9日,南潯區檢察院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對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訴。南潯區法院當天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推薦閱讀:拒不配合打傷民警,14天居家隔離變9個月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爲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

一、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爲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或者爲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爲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實施暴力襲警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爲的。

實施上述行爲,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三、駕車衝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暴力襲警,致使民警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四、搶劫、搶奪民警槍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爲執行職務。

六、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爲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爲,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並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的行爲。

主要行爲特徵

一、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履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的,或者雖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行的不是依法履行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

此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等。

二、妨害公務罪的手段,通常表現爲暴力或威脅。 常見的暴力行爲有毆打、拘禁、傷害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爲;常見的威脅行爲有以將要實施傷人、自傷或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爲相威脅,從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或不敢依法執行公務。

如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行爲人妨害公務的妨害公務行爲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或死亡,或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則不再認定爲妨害公務罪,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三、此處的“公務”,不僅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所進行的公務,還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內的公務。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以來,許多機關單位晝夜堅守在抗擊疫情的第一線,對抗擊疫情起到了重要作用;當對國家工作人員管控疫情的工作進行暴力或威脅相抵抗時,就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四、妨害公務罪,還要求行爲人有“明知故犯”的心理 ,即明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故意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阻礙。當然,如果行爲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此處的行爲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行爲人的犯罪動機,可以多種多樣,可能是爲逃避疫情排查、抗拒治療、害怕被隔離,或僅僅是無事生非、爲泄私憤、打擊報復等;犯罪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可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由此可見,無論是腳踢執勤車輛的陳某,還是抗拒測體溫、毆打民警的黃某某,或是居家隔離期間私自外出的王某,他們的行爲都屬於在疫情管控期間妨害公務 ;同時,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

疫情防控越是到了喫勁的時候,越是需要大家積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爲確保人民羣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所有人員要主動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在這個非常時期,當無數醫務工作者、黨員幹部、志願者勇敢逆行、爲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衝鋒陷陣時,倘若還有人恣意放縱,不服從必要的管制措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就有可能觸碰法律底線,等待他們的終將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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