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广东,记者 徐学成)讯,2020年1月21日,威创股份(002308.SZ)披露,控股股东威创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方)与北京国信中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国信中数)签署框架协议。后者将通过设立合伙企业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24.22%的股权,交易对价为14.56亿元。

目前,国信中数已指定关联方支付2亿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但所谓的"关联方"是何身份、与国信中数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花落谁手,却都是疑点重重。财联社记者了解到,基金管理人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的案例并不多见,相关分析认为,上市公司亦应就交易完成后的实控人作直接、具体的披露,但截至目前,威创股份方面尚未就上述疑问作出解释。

"待定"的受让方

对于涉及到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这桩交易,截至目前为止,仍悬而未决。

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威创投资、何小远、何泳渝合计持有的24.22%股权的最终受让方并非国信中数,而是其发起设立并由其自身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伙企业。换句话说,控制权转让板上钉钉了,但转给谁,还得打个问号。

双方促成此次交易的意愿十分强烈。就在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签署的第二天(1月22日),威创股份即召开董事会,"顺利"通过了一份豁免董监高人员自愿性股份转让限制承诺的议案,其中就涉及到威创投资的一致行动人何小远、何泳渝。这份议案的通过,意味着何小远、何泳渝转让股权不再受限,为上述交易的达成铺平了道路。

但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站在"台前"的国信中数及其法人展钰堡,并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财联社记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到的信息,国信中数的成立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备案时间为同年8月13日,实缴资本1000万元。根据双方的约定,国信中数需要在完成新的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后,不晚于2月18日与转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确保不晚于2月29日完成备案,如遇特殊情形,可将备案时间推迟至3月6日。

到目前为止,国信中数完成备案的基金只有两只:北京国信云控科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潍坊国信观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时间分别为2019年12月5日和2019年12月25日。根据企查查数据,两只基金的注册资本分别为1亿元和3601万元,即募集规模合计仅为1.36亿元。依此判断,这两只基金均不会成为此次交易的受让方。

另一方面,令中小投资者感到担忧的是,此次交易的总对价高达14.56亿元,成立才1年多、一共才募集了不到2亿资金的国信中数如何确保在有限时间内完成资金募集?如果控制权交易已成定局但资金迟迟无法到位,此次股权转让是否会陷入拉锯战?

此外,作为国信中数的法人、总经理,展钰堡的从业经历和资质也不免让人产生担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的信息,展钰堡到目前为止并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003年以来,展钰堡的从业经历涉及企划、融资租赁、建筑、投资等多个行业。2013年至2015年,展钰堡曾在安信证券任职超过两年,此后才涉足投资领域。对其"操盘"此次交易及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不少投资者亦表示怀疑。

蒙着面纱的实控人

国信中数及展钰堡的资金实力能否确保此次交易的顺利落地,且不损害到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到目前为止,此次交易的受让方还未最终确定,但国信中数方面却已指定"关联方"支付了2亿元的定金。

这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是不多见的操作手法。但所谓的"关联方"是何许身份,威创股份方面却未披露任何信息。正因如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究竟落在谁人手上,同样存在疑点。

根据财联社记者梳理,除前述两只已备案的基金外,国信中数的关联方还包括其股东北京国信新创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0%)、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0%)和潍坊元禾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以及其发起设立的中数智投企业管理咨询(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潍坊国信鼎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在上述国信中数发起的4家合伙企业中,潍坊国信鼎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简称国信鼎安)的成立时间虽较早(2019年12月17日),但尚未完成备案。依据交易的相关安排,不排除国信鼎安成为最终受让方的可能。但站在国信鼎安背后的,不仅有国信中数,还包括北京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鼎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实控人则同时指向李红星。

但依据威创股份披露的信息,实控人的指向却又是另外一方。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国信新创投资有限公司为国家信息中心持股100%的子公司,这与威创股份披露的信息相呼应,即国信中数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信息中心。由此判断,无论最终国信中数以何主体来作为受让方,国家信息中心都将成为交易完成后威创股份新的实际控制人。

但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依据官网介绍),如果国家信息中心实际参与了此次交易,则必须履行国有资产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程序,上市公司也应对其是否开展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进行披露。但截至目前,在与此次交易相关的公告中,威创股份方面对此只字未提。

对此,有第三方人士指出,基金管理人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的案例十分罕见,由于其组织结构松散,在涉及到控制权变更的交易中,上市公司应对变更后的实控人作直接、具体的披露。

但事实上,在与此次交易相关的公告中,威创股份方面对实控人的指向多少有些语焉不详。此外,针对"关联方"与国信中数及展钰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为何要代其支付2亿元的定金,以及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等问题,财联社记者于2月12日采访了威创股份董秘李亦争。李表示,关于交易以公告为准,关于上述疑问,不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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