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來,榮立軍功一直都是軍人的榮譽和夢想。同樣,獎勵軍功也是全世界各個國家和軍隊鼓舞士氣、激勵鬥志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想當初,秦始皇統一六國勢如破竹,與秦國長期重賞軍功,“非戰功不能授爵封侯”,有很大關係;歐洲的拿破崙也曾有句名言,“給我準備足夠多的勳章,我就可以統治全世界”。

新中國成立以來,雖然各項政策法規根據時代變遷不斷的修改完善,但是重視和獎勵軍功的傳統沒有變。比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2011年公佈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爲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以上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按照此規定,各省市區可據此制訂細化的安置辦法,具體請以正式文件爲準。

另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民發〔2015〕195號》明確,符合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對服役年限、服役表現及相關身份等情形進行確認,並按照統一標準予以賦分。尤其強調獎勵加分,具體標準如下:

(一)平時獎勵:個人嘉獎,每次計1分;優秀士官人才獎,三、二、一等獎每次分別計4、8、12分;獲政府特殊津貼的,計30分;個人三等功,每次計3分;個人二等功,每次計20分;個人一等功,每次計40分;個人獲得榮譽稱號,大軍區級單位政治部門授予的每次計50分,大軍區級單位授予的每次計60分,總部(含多總部聯合)授予的每次計70分,中央軍委授予的每次計80分。以上獎項累計計分。

(二)戰時立功獎勵: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戰時榮獲個人三等功的,每次計20分;戰時榮獲個人二等功的,每次計40分;戰時榮獲個人一等功的,每次計80分;戰時榮獲個人榮譽稱號的,每次計100分。以上獎項累計計分。

我國,無論軍官還是士兵,服役期間能夠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都十分難得,非常不容易!

自然爲什麼這麼說呢?最新頒佈的《紀律條令》規定,對個人的獎勵項目:(一)嘉獎;(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榮譽稱號;(六)八一勳章。前款規定的獎勵項目,依次以嘉獎爲最低獎勵,八一勳章爲最高獎勵。根據需要,中央軍委可以設立其他勳章。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標準非常嚴格。通俗點說,嘉獎和三等功常有,每年都有年度指標,但是二等功以上的獎勵卻不常有。因爲,條令非常明確的規定,作戰或者各項工作中“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纔可以記二等功”。

由此可見,在服役期間能夠立功授獎,尤其是二等功以上獎的戰友,與同年入伍但是沒有立功的戰友相比,在轉業安置過程中可以佔得極大的先機。這與國家和軍隊“引導士兵在部隊長期服役,爲國防和軍隊建設多作貢獻,保障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優先安置”的政策是相符的。

當然,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由各級地方政府安排工作,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一,各個地方政府具體執行各種可能存在不少差異,曾經也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但是,今年退役軍人事務部成立以來,正在大力推進退役軍人的安置工作,相信只要服役期間表現優異,回到地方也一定能夠得到應有的待遇。畢竟,我們的軍隊是人民的軍隊,我們的國防是全民的國防。相信黨政府和人民羣衆,永遠不會虧待人民的子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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