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银行工作人员称,李先生与孔某签订的《项目融资委托服务协议书》中,孔某为一般担保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贷款,银行承担的风险系数高,这与银行存单质押贷款条件相悖,因此无法贷款给李先生。办案民警介绍,此类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利用中小企业急需融资的心理,抓住中小企业对担保、质押、保证等法律概念认识不清的漏洞,与其签订项目融资服务协议,以提供担保为名设置合同陷阱,骗取“服务费”。

近期,嘉兴市海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海盐县三家中小企业在经中介人介绍与江苏南京三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巨额融资过程中被骗服务费、咨询费,被骗金额高达300余万元。

去年5月初,浙江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急需融资,经朋友介绍,公司负责人李先生认识了自称可以提供融资渠道的关某,关某向李先生介绍了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

随后,双方签订《项目融资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由孔某提供100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由此向银行贷款,合同条款中孔某方为一般担保人。同时,李先生需支付孔某质押金额的5%,即50万元,作为咨询服务费。签约后,李先生将20万元咨询服务费转账至孔某个人账户。

为了获取李先生信任,孔某给他看了公司账户清单,显示1000余万元。李先生对孔某深信不疑,又转账30万元咨询服务费至孔某账户。

接着,李先生和孔某等人去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工作人员称,李先生与孔某签订的《项目融资委托服务协议书》中,孔某为一般担保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果贷款,银行承担的风险系数高,这与银行存单质押贷款条件相悖,因此无法贷款给李先生。

得知无法贷到款,李先生要求孔某返还50万元咨询服务费,但孔某说他先回去想想办法。后来,李先生联系孔某时,发现手机关机,联系不上。

李先生这才知道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

办案民警介绍,此类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利用中小企业急需融资的心理,抓住中小企业对担保、质押、保证等法律概念认识不清的漏洞,与其签订项目融资服务协议,以提供担保为名设置合同陷阱,骗取“服务费”。

经侦君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合同内容,防止对方设置根本不能达到的甚至违法的条款,恶意制造履约障碍,同时防止对方利用虚假的金融票据、凭证、产权证明等作抵押骗取信任。中小企业经营者应提高法律素质,建议有条件的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加强合同审查。


(黄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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