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置业开发的“华府”

  河北省邯郸市诚信公证处(以下简称“诚信公证处”)并不明白公证的是什么债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邯郸中院”)也未查清所执行的是什么债务。因此这本13.2亿元的“糊涂账”把总资产逾60亿元的四家企业糊里糊涂地逼入了倒闭和破产境地。

  这四家企业分别是邯郸滨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河房产公司”)、现代(邯郸)物流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邯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置业公司”)、现代(邯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房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是三家“现代”公司。

  “债权人”朱永刚并没有实体经济支撑,他就是邯郸一个放高利贷的,其背后的巨额资金的源头,才是让这四家企业进入倒闭破产的力量。

  公证的是一本“糊涂账”

  朱永刚是邯郸一个放高利贷的,且动辄纠集多人对借贷方暴力威逼。因与四家公司没有明细账目和真实的借贷关系,朱永刚索要高息被拒绝,无法达到其获取非法暴利的情况下,朱永刚便采取了系列威逼手段,一是堵门、拉条幅,二是对四家公司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暴力伤害,在公司被逼迫无奈的情况下,2015年9月6日,四家企业被迫与朱永刚签订了一份公证《协议书》。

  诚信公证处出具的这份《协议书》称,截止2015年6月30日,滨河房产公司对朱永刚的债务总额为13.2亿元,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置业公司、现代房产公司为第三方担保人。

  朱永刚依据这份公证《协议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河北省高院申请执行,河北省高院指定由邯郸中院执行;进入执行程序之后,邯郸中院查封了四家公司数十亿元的资产,并决定三家担保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为此,滨河房产公司委托邯郸市乾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与朱永刚签订《协议书》前后(审计期限截止2015年9月30日)所有银行流水进行了专项审计。邯郸市乾元会计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6日作出的会计审计结果为:截止2015年9月30日,在上述审计期限内,滨河房产公司8个对公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没有显示与“朱永刚”有过进账交易。

  现代房产开发的“海棠湾”

  可以肯定的是,诚信公证处在公证过程中未核查过“13.2亿元”的财产权利证明,未对有关债权真实性进行基本的核实。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在对财产关系进行公证时,要求当事人“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针对公证事项,当事人应当提交“真实、合法、充分”证明材料。本案执行基于诚信公证处作出的高达13.2亿元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公证确认,但是该公证处却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让当事人提交债权形成过程的基础性证明,没有证据显示有确凿无误的13.2亿元的财产权利存在,仅凭公证事项当事人协议自认,不能证明债权存在,该巨额债权缺乏真实性,公证过程严重违反程序。

  就本案而言,诚信公证处不知道自己公证的是什么债权,导致邯郸中院也不知道自己执行的是什么债务。

  依据司法解释的首起诉讼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出台了《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或者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由于诚信公证处公证的《协议书》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为此,滨河房产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1日向邯郸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公证的《协议书》“不予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四被执行人是在被暴力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因此,朱永刚涉嫌虚列13.2亿元的债务,其并未与滨河房产公司及其他三被执行人发生相应真实的合同关系。那么,随着该案的执行程序的推进,法院已经查封了滨河房产公司、现代物流港公司、现代置业公司、现代房产公司价值60亿元的财产,三个担保公司更是进入了破产程序,导致数百债权人的巨额债权难以受偿,近千业主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四被执行人公司全部劳动者失业,数以万计的人生计受到影响,严重破坏了邯郸市的经济生态和民生问题,给当地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10月29日,两家合法权益因破产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也向邯郸中院提起了诉讼。

  滨河房产公司向邯郸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对公证的《协议书》“不予执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首起诉讼,而且金额高达13.2亿元,这起诉讼对司法解释的实施,必将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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