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違法欺騙投保人 責任人遭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9日訊 據銀保監會今日發佈的行政處罰信息披露顯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於2018年10月24日作出京保監罰〔2018〕22號處罰決定。

經查,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人壽北分”)欺騙投保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平安人壽北分工作人員擅自變更保險合同的行爲,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監會令〔2013〕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平安人壽北分處以警告、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並責令改正違法違規行爲。

時任平安人壽北分銀保渠道管理團隊工作人員劉佳怡是上述違法違規行爲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決定對劉佳怡處以警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爲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蔣檸潞)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