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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湖北潛江。

警方在抓捕一名涉惡逃犯時,遭遇逃犯開車拒捕。

民警使用了衝鋒槍、手槍進行射擊,現場至少傳來4聲槍響:

嫌疑人的腿部被擊中後,投降:

這件事情非常容易讓人聯想起10月27日,浙江台州刑警顏曰春犧牲的情景。

目前根據官方披露的消息,老顏當時面對的情況,是嫌疑人劫持了一個十幾歲的孩子,開車拒捕。

由於有孩子在車上,老顏不敢開槍,而是嘗試去拔車鑰匙,最終遭遇嫌疑人開車撞擊,犧牲。

對於這件事情,和湖北民警開槍相比,顯然情況大有不同。

湖北民警開槍時,車上只有嫌疑人,而老顏面對的,是嫌疑人劫持人質,顯然不能隨意開槍。

而開槍與不開槍之間,恰恰就是警察生與死的差別。

老顏,爲了保衛人質的安全,放棄了開槍,犧牲了自己。

這兩件事情的差別,再次提示每一位警察和警隊的高層:能開槍的時候,一定要開槍。

而即便是面對不能輕易開槍的狀況,也不要輕易用身體去和嫌疑人甚至嫌疑車對抗,否則,真的太危險。

現在說什麼都來不及了,只是老顏的悲劇不要再發生,有更多的警察能夠像湖北潛江這幾位民警那樣,果斷開槍。

否則,就是生與死的差距。

文章來源:水母真探社,版權歸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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