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自己或者身边其他人都可能会遇到关于人身损害的问题,人身损害纠纷中伤情较重的情况下,通常需要通过鉴定来明确各项赔偿损失,所以在整个案件中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跟随法医知识小课堂来了解一下人身损害纠纷中各类鉴定文件以及常见鉴定问题吧~

鉴定标准的文件有哪些?

人身损害案件中通常需要鉴定的项目有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对应的鉴定标准的文件常见的有: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

4、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已废止)

5、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6、GB/T 31147 -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7、《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

8、GB/T24432-2009《假肢费用赔偿鉴定》

其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通常是刑事案件中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使用,如果是一个人遭受到他人故意的暴力伤害,为明确伤情,确认施暴者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通常就需要做此鉴定。

人身伤害鉴定法律时效?

1、一般是30个工作日。通常,鉴定机构会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45天,或者漫长点的2个月都有可能。因此,要是做鉴定完成后,当事人也不必太过着急,还是以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特殊情形会延长30个工作日。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这个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已经被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千万不要忘了时限。

3、有约定按约定。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正当理由耽误不计入时限。要是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但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另外,还有一种是由鉴定专家确定具体时长。

人身伤害鉴定时机?

关于鉴定时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是: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实践中一般骨折类的伤情在出院后3个月左右就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肢体断离类或者其他伤情很清晰的,伤情已经固定的情况下(如:肋骨骨折)可以出院后就申请鉴定。

人身伤害鉴定流程?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人身损害鉴定结果存在异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法医知识小讲座还会继续开讲,敬请期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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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技术处 王晶晶

编辑/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融媒体工作室 李冬欢

审核/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闫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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