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去年6月實施的《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就提出,鼓勵用人單位在女方產假期間安排男方享受不少於5天的“共同育兒假”。“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週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共同育兒假”。

(原標題:夫妻共同育兒假,關鍵在激發企業執行動力)

來論

“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週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共同育兒假”。據報道,《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其中鼓勵探索實行夫妻共同育兒假的規定,在全國尚屬首創。

“共同育兒假”的概念不算新鮮。去年6月實施的《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就提出,鼓勵用人單位在女方產假期間安排男方享受不少於5天的“共同育兒假”。但寧夏明顯更進一步。一是,放假時長和對象,從江蘇的男方“不少於5天”,擴大到“夫妻雙方各十天”;二是放假範圍,從江蘇的“產假期間”,上升到“在子女零至三週歲期間的每年”。其做法跳出了傳統產假範疇,確具首創意義。

而寧夏此舉也是對國家政策的響應和落實。今年4月,國辦出臺《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鼓勵用人單位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等積極措施,爲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

開創性地設立共同育兒假,即爲具體舉措之一,未來或將有更多地方跟進執行。這也讓育兒夫妻們多了一個“喘息”機會,緩解了部分家長只能在公共假期帶孩子出遊的尷尬,更有利於緩解“喪偶式育兒”現象。

但衆所周知,假期多寡,直接對應企業用工成本,如果只限於“政策請客,用人單位埋單”,並不利於激發企業的執行動力。就像此前,儘管多個省份出臺了“獨生子女護理假”,然而“不知道、不敢請、請不了”的現象突出。背後主要還是企業、政府、職工在放假成本方面未能形成合理的分擔機制。而這就既需要借鑑國外的一些經驗做法,從法律上給出更爲詳實的規定,也需要爲企業搭配減稅減負政策等。

當然,也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響應、主動落實,畢竟,鼓勵生育也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從短期看,會增加用人成本,但長遠看卻有利於提升企業形象,提高員工積極性、增強企業凝聚力。

換言之,構建一套公平合理的假期成本分擔機制,創造一個各方都積極參與的社會生育氛圍,才能真正讓包括共同育兒假在內的生育配套政策落地。

□任然(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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