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聊政採(164):第一中標候選人什麼情形下不能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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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利聊政採(164):第一中標候選人什麼情形下不能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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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如果沒有特殊理由,採購人應當確定評審報告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供應商。那麼,評審報告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一定能中標嗎?什麼情形下,第一中標候選人不能中標呢?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一個信息化建設項目招標採購,評審報告推薦了A、B、C三家投標人,依次爲第一、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中標公告發布後,B公司提出質疑,稱A公司因爲違規經營已經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A公司投標時提交的“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函”屬於虛假材料,應判定中標無效。採購代理機構經過調查,認爲B公司質疑事實成立,報經財政部門,重新組織評審,並確定B公司爲中標供應商。對此,A公司也提出了質疑,稱正在對吊銷營業執照的事情進行申訴,不影響投標。採購代理機構答覆認爲,吊銷營業執照已構成事實,屬於有重大違法記錄,不具備投標資格。A公司對答覆不滿意,又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認定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屬於重大違法記錄,其進行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效力。而且在投標時A公司提交了虛假材料。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確定B公司爲中標供應商符合規定,駁回了A公司的投訴。

案例說完了,問題也來了:A公司是評審報告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爲什麼不能中標呢?第一中標候選人什麼情形下不能中標呢?

我們知道,《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法活動應當具備六項條件:一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是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是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顯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是沒有參與投標資格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應提供相應的材料予以證明。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呢?該條款又規定,供應商應當提供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三年內,在經營活動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在這個案例中,A公司提交了“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函”,但其營業執照已被吊銷,屬於有重大違法記錄。很顯然,A公司提交的“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函”屬於虛假材料。《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中標、成交無效。因此,A公司儘管排在了第一名,但由於提供了虛假材料,中標結果無效。當A公司被取消中標資格,排在第二名的B公司成爲中標人,且採購代理機構改變評審結果、確定B公司中標,報經了財政部門同意是符合規定的。

那麼,什麼情形下,第一中標候選人不能中標?

首先,應當明確爲什麼要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採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財政部87號令第六十八條也規定,採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人。這裏的順序,指的就是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也規定,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採購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人。由此看來,採購人必須按照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也就是說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也是必須照做的。

但是,當出現了以下六種情形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不能中標。

一是中標供應商虛假應標。如上述案例。

二是採購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爲,並且影響中標結果。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可能會發生違法行爲,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中標結果。一旦出現這種行爲,就要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判定中標結果無效,有合格中標候選人的,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三是供應商質疑、投訴,改變評審結果。按照財政部94號令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供應商對採購過程、採購結果提出質疑、投訴,如果質疑、投訴成立,且影響中標結果,合格供應商又符合法定數量時,就可以從合格的中標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四是中標供應商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中標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並放棄中標資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可以確定下一候選人爲中標供應商。當然,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五是重新評審改變中標結果。在採購過程中,按照財政部規定的幾種可以重新組織評審的情形,重新組織評審,評審結果有可能改變中標結果,第一中標候選人就有可能不中標。

六是第一中標候選人不繳納履約保證金。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爲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爲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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