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一篇網文流傳甚廣,取材於北宋最著名的“登州阿雲案件”,講的是司馬光十七年後殺死一個女孩的故事。

賠缸錢~

精確名字不消說了,案件情節記錄於《宋史·許遵傳》裏。

大意是,有個叫阿雲的已定婚女子,嫌自己的未婚夫醜陋,在未婚夫在地頭小睡時,想用刀砍死,因爲力氣小,沒砍死,只砍斷未婚夫一個手指頭。

官府抓住阿雲後,阿雲實話實說,按當時法律,謀殺親夫算重罪,斬立決,但審案的法官許遵對阿雲很同情,利用一個事實漏洞,按當時潛規則,父母去世要守孝三年,不能談論婚嫁,阿雲的母親去世時間恰好在三年內,阿雲是在這期間被某親戚強行定婚的。

古代定婚有很多講究

所以,許遵判定阿雲與被傷者不是未婚夫與未婚妻的關係,這樣就繞過了“謀殺親夫”這條重罪,又因爲官府尚未動刑,阿雲就陳述了傷人事實,算做“自首行爲”,這樣阿雲又獲得判刑機會,由“死刑”變成了“有期徒刑”。

這種判決上交到上級機關,卻遭到了上級部門的反對,認爲“謀殺已傷”,按之前的法律條文,得處以死刑。

而許遵則拿出皇帝不久前發佈的一個詔書內容,其中一條“謀殺已傷,自首減等”,一邊是皇帝的意思,一邊成文的法律,兩邊都不相讓,各說各理,最後這個案子上呈給皇帝,皇帝讓司馬光和王安石組成聯合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法律可以挑戰皇權唯有宋朝

可惜,司馬光和王安石的意見截然相反,王安石認同許遵,司馬光支持阿雲死刑。

最後,王安石得到皇帝的支持“既執政”,有了權力自然按自己想法辦事,就免了阿雲的死罪。

這個事情基本完結,但最近那篇文章卻有鼻子有眼的把這個“爭論點”很清晰的案件,變成了王安石與司馬光利用此案件進行“黨爭”,並且極力偏袒王安石,對司馬光結一盆一盆的潑髒水。

更甚者,最後,還寫道,沒判死刑的阿雲,後來趕上朝廷大赦,出獄後正常結婚生子,但司馬光上臺後,又重新辦理此案,將已經結婚生子的阿雲再次逮捕後殺死。

司馬光劇照

因爲文章七分真實,三分瞎編,所以,欺騙性極大,翻遍所有史書,大家觀注點都是案件本身和法律條文與最高統治者之間的矛盾,對於阿雲的結局都沒有提到。

唯一有點聯繫的是“光爲相,復申前議改焉。乃詔:‘強盜按問欲舉自首者,不用減等。’”

司馬光代替王安石重新成爲宰相後,又把這件案件提了出來,司馬光一行只是對這件案子進行重新論證,對案情進行分析,最後只是廢除了“自首減等”這個條文而已。

對於已經結案的阿雲,司馬光根本不可能再次理會,司馬光重視的是避免以後發生此種情況。

網文裏把阿雲寫成弱勢羣體,司馬光則咄咄逼人,司馬光反對王安石,看到的是王安石判決的一個弊端。

清人編寫的《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裏,司馬光的話可做參考。

“朝廷貸命編管,已是寬恩,而遵更稽留不斷,爲之伸理,欲令天下今後有似此之類,並作減二等斷遣,竊恐不足勸善,而無以懲惡,開巧僞之路,長賊殺之源,奸邪得志,良民受弊,非法之善者也。”

法律也做不到絕對公平

“貸命”,用錢買命,即犯死罪的人交大量金錢可以免除死罪,這個細節極其重要,網文卻沒有提到。

“減二等斷遣”,二次減刑。

司馬光擔心的是,按當時的法律,如果有錢人犯罪,先交錢已經免死,又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又得到二次減刑機會,這樣對有錢人的懲罰力度就減了很多。

所以,最後“自首者,不用減等。”即花錢免災的那撥人,不再享受“坦白從寬”的待遇。

在這件事上,王安石與司馬光都是很認真的做理性分析,都沒有道德上的污點,最後北宋黨爭嚴重,也不是二人所能左右的。

所以,那篇網文就是爲了黑司馬光而存在的。

逝世前曾自信的說“吾無過人者,但平生所爲,未嘗有不可對人言者耳”的司馬光,不可能殺死那名叫阿雲的女孩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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