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選擇復員

①符合退出現役條件且本人自願要求復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或刑滿釋放、勞動教養、被開除黨籍等不宜安排轉業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②已批准轉業無正當理由滯留部隊3年以上的。

——根據民政部等7個部門民發〔2003〕105號、解放軍原四總部政聯〔2012〕7號、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政聯〔2011〕1號、原總政治部幹部部2011年2月15日通知整理

選擇復原,退役一次性結算費用主要包括復員費、安家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4項。

①復員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凡自願復員、軍齡不滿10週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15週年的,每滿1年發給2.5個月原工資;軍齡不滿20週年的,每滿1年發給3個月原工資;軍齡滿20週年以上的,每滿1年發給4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②安家補助費,按軍齡長短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軍齡10週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原工資;軍齡在10週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對復員到縣( 市) 以下地區的,在上述標準基礎上,軍齡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原工資。

③回鄉生產補助費,復員回農村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週年計算後,剩餘月份超過半年的按年標準計發, 半年以內的按年標準的1/2計發。

④醫藥生活補助費,對患有慢性病的,視病情輕重發給醫藥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均分爲五等,標準分別爲3500元和1500元,2800元和1250元,2100元和1000元,1400元和750元,700元和500元。

——根據原總政治部和總後勤部1963年8月27日《關於軍官復員發給安家補助費的規定》、〔1975〕政聯字7號、〔1993〕政幹字第76號文件整理

戰友們可以根據自己情況,算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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