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宣传月】一种常见的广告竟让最高检屡次发文重点关注
不算陌生的广告背后,可能就是一个个血泪的故事
面对暴力追债,检察官在行动
图片来源网络,与案情无关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依法批捕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吴某及其他人员应涉嫌“暴力”讨要“套路贷”不实债务,通过所谓的“谈判”、“协商”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被迫交付“不实债务”而被非法占据合法财产,甚至造成被害人自杀的恶劣后果。
暴力逼债罗生门
和图中漫画对应的是,上述案件中嫌疑人吴某恰恰是刑满释放人员 扫黑除恶&保障金融安全 检察在行动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有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居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使他人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10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专题辅导报告会,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能力水平,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 核丨张 杨
来 源丨三山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 辑丨王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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