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今天(24日)下午,廣西宜州法院發佈消息稱,男子蘭某曾因故意傷害罪獲刑,刑滿釋放2天后,於酒後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並襲擊正在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蘭某在河池市宜州區德勝鎮德勝街的一出租房內喝酒,酒後提出以100元的嫖資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在遭到張某拒絕後,蘭某遂即對張某進行毆打。

原標題:刑滿釋放後毆打辱罵防疫人員,男子獲刑1年10個月

新京報訊(記者 王巍)今天(24日)下午,廣西宜州法院發佈消息稱,男子蘭某曾因故意傷害罪獲刑,刑滿釋放2天后,於酒後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並襲擊正在開展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蘭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月29日20時許,被告人蘭某在河池市宜州區德勝鎮德勝街的一出租房內喝酒,酒後提出以100元的嫖資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在遭到張某拒絕後,蘭某遂即對張某進行毆打。

張某被毆打後跑到宜州區德勝鎮環江路口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檢查點求助。蘭某追趕至檢查點欲繼續毆打張某,檢查點工作人員吳某見狀上前勸阻,但蘭某不聽勸阻,還與吳某發生口角並用拳頭捶打吳某,吳某隨後跑進檢查點的帳篷內躲避。

蘭某隨後欲衝進帳篷繼續追打吳某。此時,在檢查點執勤的公安民警黃某勸阻其不要繼續生事。蘭某隨即辱罵黃某,同時將檢查點用於執勤的一張桌子掀翻,致桌面上的檯燈、筆記本、對講機等物品不同程度損壞,並揚言要報復檢查點的工作人員。後公安民警到場將蘭某強制帶離現場接受調查。

經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物證鑑定室出具鑑定意見,張某、吳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爲輕微傷。

法院一審認爲,蘭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爲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蘭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應當從重處罰。蘭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蘭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蘭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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