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件顯示,廣東證監局對袁斌、沈渭東內幕交易中福海峽(平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潭發展,000592)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兩人分別因內幕交易被罰45萬元和10萬元。上述微信聊天記錄證據,不僅使得監管層判定,沈渭東正是從袁斌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而且在沈渭東提出申辯並請求免予行政處罰時,廣東證監局也以沈渭東與他人的微信聊天內容明確提及該股票有“注資重組”概念等理由,判定申辯意見不能成立。

原標題:微信聊天記錄又成重要證據!兩人內幕交易平潭發展鉅虧仍被罰

又有內幕交易者被罰,微信聊天記錄又成證據。

2月24日,廣東證監局官網發佈了該局2020年行政處罰的1號決定書。文件顯示,廣東證監局對袁斌、沈渭東內幕交易中福海峽(平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潭發展,000592)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兩人分別因內幕交易被罰45萬元和10萬元。

這一次,兩位內幕交易者都是“80後”,進行大額內幕交易,累計買入金額總計

4174.85萬元,

卻“偷雞不成蝕把米”,不但虧損慘重,還領到了監管層的罰單。更值得一提的是,微信聊天記錄再一次成了內幕交易案證據鏈中的關鍵一環。

內幕信息源自一場併購重組

據廣東證監局披露,2015年以來,平潭發展積極謀求產業轉型,實際控制人劉某山擬轉讓其通過福建山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田實業)對平潭發展的控股權。

2015年12月,劉某山與北京賽伯樂綠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賽伯樂)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長李某在福州認識。因北京賽伯樂爲風險投資機構,在互聯網、醫療、教育等行業均有投資項目,而平潭發展有併購轉型需求,雙方就合作意向進行了溝通。

2016年2月3日,平潭發展披露《關於與北京賽伯樂綠科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署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對包括引入山東南丁格爾護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丁格爾)大健康項目落戶平潭等多個行業領域項目開展合作。南丁格爾的主業爲中高級護理人員職業教育培訓。

之後,兩方進行了多次會面商談,並在2017年4月22日形成了由北京賽伯樂及合作方收購平潭發展控股權、並將南丁格爾注入平潭發展進行重組的思路。李某指定陳某明具體負責此項目,包括與平潭發展對接,策劃交易方案及起草相關協議。陳某明是北京賽伯樂的法定代表人。

重組計劃很快得到推進。平潭發展自2017年8月9日開市起停牌,並在次日發佈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稱:山田實業正在籌劃調整自身股權結構事項,該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2017年8月16日,平潭發展發佈《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進展公告》,披露了公司實際控制權可能發生變更的重大消息。

兩人累計買入金額逾4000萬元,虧損超過300萬

在這場重大資產重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北京賽伯樂董事長李某和法定代表人陳某明都是內幕信息知情人。

而進行內幕交易的袁斌也和北京賽伯樂有關聯。

決定書顯示,袁斌系寧波賽伯樂的重要投資人,並自2012年起在寧波賽伯樂任職,跟隨陳某明學習和從事投資業務。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袁斌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李某、陳某明每月通過見面、通話等方式進行聯絡接觸,其中2017年6月6日,袁斌與陳某明在寧波見面會談。此外,袁斌與陳某明存在大額資金往來,關係密切。

作爲風險投資機構的重要投資人,袁斌卻還是位年輕的“80後”。據披露,袁斌,男,1986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

在2015年到2017年平潭發展停牌之前,袁斌利用本人和他人的共計7個證券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股票706.47萬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3901.65萬元(具體金額爲39,016,455.06元),累計賣出368.05萬股,賣出成交金額合計2054.45萬元(具體金額爲20,544,528.8元)。

截至2019年6月11日,經扣除稅費後,袁斌實際獲利-278.89萬元(具體虧損金額是2,788,896.10元)。

而另一位受到處罰的沈渭東則是通過袁斌獲得了上述內幕消息。

沈渭東,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經廣東證監局查實,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沈渭東控制使用“景某莉”證券信用賬戶累計買入“平潭發展”股票485,519股,買入成交金額合計273.20萬元(具體金額爲2,732,024.45元),無賣出。截至2019年6月11日,經扣除稅費後,實際獲利-792,334.61元,即虧損了79.23萬元。

微信聊天記錄成證據

廣東證監局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對袁斌處以45萬元罰款,對沈渭東處以10萬元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在這宗內幕交易案件中,微信聊天記錄再次充當了重要的證據。

據決定書披露,2017年7月21日,沈渭東與袁斌等7人聚餐。當晚8:30,沈渭東即在微信羣中推薦他人關注、買入000592股票;在次一交易日(7月24日)買入平潭發展後,再次在微信羣交流買入平潭發展的情況,明確提及該股票有“注資重組”概念,該信息與內幕信息的實際內容一致。平潭發展停牌後,沈渭東在微信中與他人討論向袁斌打探停牌進展。

上述微信聊天記錄證據,不僅使得監管層判定,沈渭東正是從袁斌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而且在沈渭東提出申辯並請求免予行政處罰時,廣東證監局也以沈渭東與他人的微信聊天內容明確提及該股票有“注資重組”概念等理由,判定申辯意見不能成立。

微信聊天記錄被監管層用作案件處理的證據鏈,此前已有先例。

澎湃新聞曾在1月6日報道了福建證監局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上海山鋼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山鋼)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劉長江內幕交易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冠福股份,002102),成交金額高達339.91萬元,浮虧94萬元,最終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冠福股份”股票,並處以60萬元罰款。在這宗內幕交易案中,劉長江獲取內幕信息的渠道之一也是微信,即使其中還撤回了一條,但微信聊天記錄還是被作爲了證據。

需要知道的是,證監繫統機構在調查相關案件時查閱當事人的通訊記錄、證券交易記錄,是有法可依的。

2019年12月28日發佈的《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八項措施。其中,第四項是:“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文件和資料”;第五項是:“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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