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疫情期間,企業如果不按照政府規定拒絕停業、組織員工外出聚餐、團建,或者在復工復產時沒有嚴格按照各地規定接受檢查、準備防護物資,採取預防員工感染肺炎病毒的措施,或有其它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符合《刑法》第330條規定的,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企業假借援助疫情地區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羣衆同情心騙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臺以出售口罩爲名進行網絡詐騙,或者假冒政府部門等機構名義,推廣所謂防疫新藥品,騙取購買款項、謊稱可代購收取貨款後拒不發貨或拉黑,騙取貨款,符合《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將構成詐騙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福建檢察

疫情發生期間,市面上出現一批不法商家鋌而走險,利用疫情故意哄擡物價、製假售假,更有違反規定復工復產造成衆多員工感染等行爲。而目前隨着企業逐步復工,在疫情高發的背景下企業如何防控法律風險?可能涉及的犯罪又有哪些呢?

以下十類疫情期間企業可能涉及到的犯罪類型,希望廣大企業防微杜漸,及時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調整工作部署,辨識刑事違法犯罪行爲,遠離刑事犯罪,同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非法經營罪

企業如果有哄擡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囤積人民羣衆生活所必須的食品、口罩、藥品等商品的情形,或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的行爲,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刑法》)第225條第4項規定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企業如果發現可能犯有新冠肺炎的員工,應立刻報告當地衛生部門,如果故意隱瞞不報備不隔離,造成大面積員工感染,後果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14條、115條規定,涉事人員可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論處。

三、妨害公務罪

在企業復工過程中,如果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履行職責的,比如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符合《刑法》第277條情形的,將構成妨害公務罪。

四、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在疫情期間,企業如果不按照政府規定拒絕停業、組織員工外出聚餐、團建,或者在復工復產時沒有嚴格按照各地規定接受檢查、準備防護物資,採取預防員工感染肺炎病毒的措施,或有其它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符合《刑法》第330條規定的,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五、製假售假類犯罪

此類犯罪包括《刑法》第140條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刑法》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第214條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等多個罪名。

在疫情期間,某些企業或經營者存在出售夾雜劣質碎紗的黑心“口罩”、 銷售假冒“3M”品牌的防護口罩(非醫用)、用“次鈉”(次氯酸鈉)溶液兌水後謊稱“84消毒液”出售等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行爲,這些行爲均已觸及刑事犯罪。

另外,企業在復工後進貨商品對外銷售時,要仔細檢查商品是否爲合格產品、是否有資質、有合法來源,有正規檢驗手續。

六、虛假廣告罪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疫情的名義,利用虛假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受騙上當的,造成惡劣影響的,致使生產、經營、生活等造成嚴重損失或受阻的,導致人身身亡的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以《刑法》第222條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七、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疫情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刑法》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定罪。

八、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疫情期間,網絡信息的提供者如果發現虛假疫情信息或違法信息應該及時採取措施,應該盡到監管義務,避免虛假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如拒不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且經責令後仍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符合《刑法》第286條之一規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九、污染環境罪

企業有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規定的,將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論處。

十、詐騙罪

企業假借援助疫情地區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羣衆同情心騙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臺以出售口罩爲名進行網絡詐騙,或者假冒政府部門等機構名義,推廣所謂防疫新藥品,騙取購買款項、謊稱可代購收取貨款後拒不發貨或拉黑,騙取貨款,符合《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將構成詐騙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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