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关于分支机构能否构成单位犯罪,其实在最近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可能都会遇到此种定性问题,比如善林金融、阜兴、已经宣判的中晋资本等等。他们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全国设有大量的营业厅,有的机构光在一个中部城市的员工就达到1千人。而一旦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对于这些营业厅的行为和人员如何定性,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是否区分主从犯等等问题,都会成为需要重点研究的对象。

何谓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是指以单位为犯罪行为实施主体,以单位为惩罚对象的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是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实际控制人、相关业务领域的高管等等)

而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案件是以单位犯罪定性,由于单位犯罪的定罪门槛高,处罚范围相对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多数刑事律师采取的罪轻辩护策略之一。所以研究单位犯罪的最大意义在于,如何通过单位犯罪的辩护,还原案件本来面目,从而实现罪轻辩护目的。

非法集资案件中,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厅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一定要有法人主体资格才能构成单位犯罪么?错

很多人都会误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具体法人主体资格,而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比如说很多理财平台的营业厅就属于典型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从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实际上,这种认定思维是片面的,是将我国的单位犯罪与国外的“法人犯罪”直接混为一谈。而在司法实践中,甚至会有法院将“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作为是否定罪的依据,类似判例笔者能看到的至少有三例,即认定相关机关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进而以自然人犯罪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

认定单位犯罪,主要看该机构自己独立决定,是否以自己名义非法集资,集资款是否归分支机构所有,如果符合这三项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非法集资案件中,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厅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最高院:谁实施,谁拿钱,谁犯罪

2001年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中关于单位犯罪的第一条就明确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只要达到两个标准,1.即以分支机构名义事实集资活动;2.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就可以认定该分支机构是单位犯罪主体。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