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港交所:放棄對倫敦證交所的收購要約

來源:港交所官網

港交所公告稱,香港交易所董事會對於未能說服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管理層認同這一願景感到失望,爲了香港交易所股東的最佳利益,香港交易所董事會決定不再繼續本次要約程序。

10月8日,香港交易所早間公告稱,不繼續進行對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有關要約。

公告指出,香港交易所董事會仍然相信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與香港交易所合併具有重大戰略意義並將創造一個世界領先的市場基礎設施集團。

儘管已與衆多監管機構以及大量的股東接洽,香港交易所董事會對於未能說服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管理層認同這一願景感到失望。

以下爲公告詳情

有關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的聲明

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就香港交易所可能對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的全部已發行及將發行股本作出要約發出公告後,香港交易所確認其不擬對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作出要約,因此香港交易所需要遵守守則第2.8條的限制條款,惟下文所列情況除外。

香港交易所董事會仍然相信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與香港交易所合併具有重大戰略意義並將創造一個世界領先的市場基礎設施集團。儘管已與衆多監管機構以及大量的股東接洽,香港交易所董事會對於未能說服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管理層認同這一願景感到失望,爲了香港交易所股東的最佳利益,香港交易所董事會決定不再繼續本次要約程序。

根據守則第2.8條註釋2,香港交易所及其一致行動的人士保留在本公告日期後六個月內於下列情況下宣佈對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作出要約或可能要約或作出或參與要約或可能要約或採取任何其他根據守則第2.8條被限制的行動之權利:

(a)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董事會贊成或同意的情況下;

(b)倘任何第三方宣佈對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作出要約的確實意圖;

(c)倘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公佈‘清洗交易’建議(見守則第9條豁免附註的附註1)或反收購(定義見守則);

(d)倘英國收購與合併委員會(‘委員會’)認爲情況出現重大變動;

或(e)委員會同意的其他情況。

香港交易所及其一致行動的人士保留在受限於及根據守則第2.8條的情況下收購及/或要約收購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的股份或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股份中的權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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