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家中私建化工厂,一个月非法倾倒、填埋生产废渣10余吨——崇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县环保局及时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个无环评手续、无生产许可、无污染防治设施的“三无”化工厂在投入生产2个月后被查封关停。

“三无”化工厂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废渣10余吨 崇阳检察监督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2018年6月5日,崇阳县检察院接群众举报,该县港口乡塘口村村民金某某家中有一个化工厂,气味难闻,严重影响到周围环境和居民日常生活。

在接到举报线索的第一时间,崇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民行检察部立即与县环保局取得联系,一同前往现场进行查勘。

“三无”化工厂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废渣10余吨 崇阳检察监督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 侦查监督部分管副检察长丁南山(中)与环保局执法大队长龚伟(左)在现场查勘

当日,检察人员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来到金某某家中,远远就闻到刺鼻的气味。院内住宅楼大门两侧堆放着大量化工废钒触媒,楼左侧的6个浸泡池中,2个泡满了废钒触媒。

右侧则有大量农用氯化铵及袋装石灰, 3个废水储存池装满了暗红色生产废水。其中,地下一个储存池正在用石灰中和,顺着储存池的水泥管道,生产废水流到了墙角一个新挖的渗坑。

环保局执法大队当即责令化工厂停止生产,经现场清点查获废钒触媒6065.54公斤,生产废渣832.05公斤,后续查获生产废渣9403.2公斤。

工厂内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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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内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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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浸泡池中浸泡的废钒触媒

中:墙边堆放的原料

右:渗坑中的生产废水

检察官认为

金某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十余吨(立案标准3吨),其行为已经涉嫌污染环境罪。

崇阳县检察院一方面致函环保部门建议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多次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港口乡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作,充分交换意见,在侦查取证、采样鉴定、废物处置等方面引导侦查并形成统一意见。

“三无”化工厂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废渣10余吨 崇阳检察监督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 查获的生产废渣

经查,2018年4月,金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无生产许可、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购买大量设备,在自己家中秘密建了一个小型化工厂。后购买19余吨废钒触媒进行加工提炼偏钒酸铵。

5月,金某某将生产的废渣9403.2公斤倾倒在崇阳县铜钟乡垃圾处理厂,又将随后生产的废渣832.05公斤倾倒、填埋在自家责任山上。经检测,倾倒在铜钟乡垃圾处理厂的废料样本含镉、砷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9倍、14.26倍,倾倒在金某某自家责任山的废料样本含镉、砷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07倍、33倍。

根据鉴定结论和周密的调查,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该案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认定金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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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38条及司法解释

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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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崇阳县检察院官方微信

编辑丨韦 哲

审核丨郭清君 戴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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