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虑到《通告(第12号)》的信息要求“17日7时,对无通行手续、非必要出行的驾驶员进行处罚”,民警当时只是对其做好相关解释,登记后劝返。原来,2月16日19时25分,卢某为出门取物,曾驾驶该车行驶至大庆路广场天桥下,被广场警务平台民警检查,当时其无法出示相关通行手续。

27日上午,襄阳人民广场警务平台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2号)》的要求及上级指示精神,在大庆路建设路路口设卡检查,对非必要出行车辆进行登记处罚劝返。

10时16分,一辆小型轿车驶入检查点,值班民警要求驾驶员卢某提供通行证明。但卢某自称要去送菜,无法提供。

随后,民警在进一步检查其驾驶证信息时,发现卢某的名字很熟悉。

原来,2月16日19时25分,卢某为出门取物,曾驾驶该车行驶至大庆路广场天桥下,被广场警务平台民警检查,当时其无法出示相关通行手续。考虑到《通告(第12号)》的信息要求“17日7时,对无通行手续、非必要出行的驾驶员进行处罚”,民警当时只是对其做好相关解释,登记后劝返。

这次,卢某未接受上次教训,仍报侥幸心理驾车出行,民警对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民警温馨提示:当前正处防疫期间,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非必要,不出门,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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