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子要被拆迁了,工作人员上门来跟你谈拆迁补偿的事情。一次谈不成,他们两次三次上门,最后实在谈不成,他们会慢慢走法律程序申请强拆。那么,房前院后,你的园林、亭子等建设附着物是不是他们可以黑白不提,直接进行强拆呢?因为这些你没有像土地使用证那样的权利证明文件,属于非法建筑。那么,在房子被拆迁的时候,这些建筑附着物是不是真的不受法律保护了吗?在明律师用一则案例告诉你答案。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在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有一户人家,户主陆某某是典型的南方人。当年在宅基地上建了一座传统的南方房子,同时也对自家的门前院后进行了精心装扮。院前种上了树木花草,院后还特意盖了一个凉亭。生活在这样一个家园里,陆某某一家非常惬意。

2015年,伴随着当地城市扩张与发展,陆某某的房子被列入了拆迁项目范围。作为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陆某某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但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是就在这一年12月9日,陆某某的院子里突然出现了一大波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他院子内的花草树木铲除,并破坏了小路、墩柱及围栏,那些拆除物也很快被运离现场。虽然不认识那些人,但是陆某某发现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这让陆某某大概知道了事情的眉目。更让他气愤的是,街道办之前那么多次跟他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从未涉及房屋院落的搬迁事宜,现在竟然来这么让他措手不及的一招。难道法律只对他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权利进行保护,这些院子里的个人财产就如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样可以无端被毁。

乱拆房屋附着物也违法

在咨询聘请了专业律师之后,陆某某有了底气。陆某某知道,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他的院子拆除搬离的行为涉嫌违法。所以,在律师的指导下,陆某某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法庭上,街道办则指出,他们与陆某某就拆迁事宜协商多次,但是这次动迁涉及的是原告房屋,并不包括原告所诉的花园,所以这个花园并不在征收谈判范围内。除此之外,陆某某花园并不是他们街道办的人进行拆除,有工作人员在场只是因为泰兴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委托街道办实施的征收项目在当时拆除现场的南边,所以有街道办项目部与拆迁公司的人员在现场。街道办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不久,一审法院判决下来了,让陆某某倍感法律的公平正义。法院认为,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某某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为精准维权破局

在众多的拆迁案例中,陆某某可以说是幸运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很多拆迁户往往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在明律师认为,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常有发生。而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如何破局?在法院做到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诉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需要被拆迁人掌握积极主动、高效精准维权的方式方法,因为在不诉不理的诉讼原则下,法院不会主动来给管你的事情,在此之前还是要靠你自己,或者靠你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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