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子要被拆遷了,工作人員上門來跟你談拆遷補償的事情。一次談不成,他們兩次三次上門,最後實在談不成,他們會慢慢走法律程序申請強拆。那麼,房前院後,你的園林、亭子等建設附着物是不是他們可以黑白不提,直接進行強拆呢?因爲這些你沒有像土地使用證那樣的權利證明文件,屬於非法建築。那麼,在房子被拆遷的時候,這些建築附着物是不是真的不受法律保護了嗎?在明律師用一則案例告訴你答案。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在江蘇省泰興市泰興鎮(現濟川街道)南郊村有一戶人家,戶主陸某某是典型的南方人。當年在宅基地上建了一座傳統的南方房子,同時也對自家的門前院後進行了精心裝扮。院前種上了樹木花草,院後還特意蓋了一個涼亭。生活在這樣一個家園裏,陸某某一家非常愜意。

2015年,伴隨着當地城市擴張與發展,陸某某的房子被列入了拆遷項目範圍。作爲持有權證地塊上房屋的動遷主體,街道辦曾多次與陸某某商談房屋的動遷情況,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可是就在這一年12月9日,陸某某的院子裏突然出現了一大波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把他院子內的花草樹木鏟除,並破壞了小路、墩柱及圍欄,那些拆除物也很快被運離現場。雖然不認識那些人,但是陸某某發現當時有濟川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在場。這讓陸某某大概知道了事情的眉目。更讓他氣憤的是,街道辦之前那麼多次跟他商談房屋的動遷情況,從未涉及房屋院落的搬遷事宜,現在竟然來這麼讓他措手不及的一招。難道法律只對他土地使用證上的房屋權利進行保護,這些院子裏的個人財產就如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一樣可以無端被毀。

亂拆房屋附着物也違法

在諮詢聘請了專業律師之後,陸某某有了底氣。陸某某知道,在無任何法律文書爲依據、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街道辦將他的院子拆除搬離的行爲涉嫌違法。所以,在律師的指導下,陸某某以街道辦爲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拆除後院的行爲違法,並恢復原狀。

法庭上,街道辦則指出,他們與陸某某就拆遷事宜協商多次,但是這次動遷涉及的是原告房屋,並不包括原告所訴的花園,所以這個花園並不在徵收談判範圍內。除此之外,陸某某花園並不是他們街道辦的人進行拆除,有工作人員在場只是因爲泰興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機構委託街道辦實施的徵收項目在當時拆除現場的南邊,所以有街道辦項目部與拆遷公司的人員在現場。街道辦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不久,一審法院判決下來了,讓陸某某倍感法律的公平正義。法院認爲,在未有其他主體宣告實施拆除或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街道辦系該次拆除行爲的實施主體。一審法院認定街道辦爲被告,確認其拆除陸某某房屋北側地上附着物的行爲違法。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爲精準維權破局

在衆多的拆遷案例中,陸某某可以說是幸運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起訴人證明被訴行爲系行政機關而爲是起訴條件之一,但是由於行政機關在強制拆除之前並未製作、送達任何書面法律文書,相對人要想獲得行爲主體的相關信息和證據往往很難。很多拆遷戶往往只能啞巴喫黃連有苦說不出。

在明律師認爲,不動產徵收當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犧牲正當程序,甚至不作書面決定就直接強拆房屋的事實行爲常有發生。而強制拆除房屋以事實行爲面目出現,往往會給相對人尋求救濟造成困難。

如何在起訴階段證明被告爲誰,有時成爲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訴權的主要因素,尋求救濟就會陷入僵局。如何破局?在法院做到既合乎法律規定,又充分保護訴權,讓人民羣衆感受到公平正義同時,也需要被拆遷人掌握積極主動、高效精準維權的方式方法,因爲在不訴不理的訴訟原則下,法院不會主動來給管你的事情,在此之前還是要靠你自己,或者靠你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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