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教案中告诉孩子们,如果遇到了性侵害,一定要告诉他信任的大人(包括父母、照顾他的大人、其他家人、老师等)。对于欣欣这类案件,父母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已经不适合再拥有监护权,检察机关从实际情况出发,让《民法总则》中的撤销监护权条款得到落实,同时提供司法救助金,最大力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编者按:

这是一个让人让人愤怒而又心痛的案例。在一个家庭中,父母本应是孩子成长坚强的后盾,而欣欣的亲生父亲,却变成了给她巨大伤害的强奸犯;母亲则对此熟视无睹,甚至成为丈夫的帮凶。若不是她告诉了家里其他大人,最后去报案,这个发生在家庭当中的隐蔽性犯罪大概永远都不会被外人所知。

据“女童保护”统计,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209起是熟人作案,其中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作案32起,占熟人作案的15.31%。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关法律、政策和救助体系亟需进一步完善。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性侵儿童案件,往往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性质极为恶劣,击穿法律和道德底线。

家庭监护是保护儿童安全的最重要方式,但有些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家庭成员的性侵案件情况也更为复杂,涉及到受害儿童的抚养、亲人伦理等问题,受害人往往更难以维权。欣欣的案例,我们除了为此心痛和愤怒,还有值得关注和深思的地方。

儿童防性侵教育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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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起案例中可以看到,欣欣在10岁的时候就被父亲强奸过,但她不知道这是意味着什么。由于施暴者是亲生父亲,可能还得到母亲的默许,年幼的她就更难将这种侵害行为归于伤害和犯罪。

事后姑姑也知道了这件事,但姑姑只是告诉她“这是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却没有采取报案措施。这种情形时常也会发生在熟人作案中,当孩子有异常举动或说出受到侵害的事时,大人或忽略孩子的异常行为,或介于亲人之间的关系而选择沉默。这种带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也纵容了熟人犯罪的发生。

对于大多数孩子来说,防性侵教育等安全教育应该是通过家庭、学校来完成的。但像欣欣这样生活在家乡的留守儿童,她所处的教育环境很难具备这样的条件,她有限的认知难以对“性侵害”建立清晰的认识和预防知识体系。因此,防性侵教育加快普及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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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父母性侵的儿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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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问,即使欣欣知道了什么是性侵害,那对她实施性侵害的是她的父亲,她的母亲是帮凶,她该怎么办?

“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教案中告诉孩子们,如果遇到了性侵害,一定要告诉他信任的大人(包括父母、照顾他的大人、其他家人、老师等)。从欣欣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出,最终是她告诉了爷爷、奶奶、姑姑,家里亲属最终决定报案的。

在欣欣进入初中后,父亲再次对她进行了侵害,通过她第一次逃离去派出所报案,到被父母找回后有自残行为,说明青春期的她对父女之间这种逾越伦理的行为感到极度不适。在暑假结束回到老家后,在父亲的种种威胁和侵害之下,欣欣终于再次向身边的亲人发出了求救。

儿童遭遇亲生父母的侵害时,需要向外进行求助。大人收到孩子的求救信号后,在保护孩子隐私的前提下,务必第一时间报警。

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专业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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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欣欣的案件中,她在上海从家里第一次逃离出来后向警察寻求了帮助,但并没有说出受到侵害的真实情况,她谎称在上海没有亲人;而其父母也报案,称其“离家出走”。不久,欣欣被父母领回家,继续遭受父亲的强奸。

可以看出,警方并没有对孩子和父母截然相反的言论起疑心,在经历送往救助站等环节中,也没有相关专业社工介入。对于遭到侵害的孩子,他们往往不会直接说出正在经受的遭遇,尤其面对陌生人,而且这个办案的陌生人可能是男警官,这就更难让欣欣在第一次有可能说出事实时鼓起勇气。

受到侵害的孩子心中都藏有一个秘密,司法人员在接触这类孩子的时候,不仅要多观察和留意孩子报案的真实目的,询问的技巧也非常重要。非专业的询问,不仅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也会影响证词的真实程度。因此,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专业队伍建设和推进未成年人专业社工队伍建设非常有必要。

在欣欣这一案件中,检察院提前介入,指派专员引导询问取证等环节,体现了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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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的法律制度要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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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受理欣欣这一案件时,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和张某提起公诉,并帮助欣欣申请撤销王某、张某监护人的资格。这对于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的实际情况来说实属不易。

对于欣欣这类案件,父母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已经不适合再拥有监护权,检察机关从实际情况出发,让《民法总则》中的撤销监护权条款得到落实,同时提供司法救助金,最大力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情况下应当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相关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该意见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撤销邵某、王某对女儿监护权一案,成为我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件。

在撤销监护权后,谁来承担监护责任如果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职责,这或是最好的途径。但如果没有近亲属愿意,就需要指定民政部门或基层社会组织担任监护职责,但儿童的抚养、教育、医疗等资金如何解决?在一些案件中我们也发现,监护人一方对孩子实施侵害时,另一方往往因为担心生活保障问题而不敢报案。例如2017年成都市首例依据该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母亲知道女儿被丈夫强奸后,因顾忌外人看法,又担心离婚没有生活费,就没有报警。

而在撤销监护权案件的前序环节中,也存在一定问题。根据现有规定,社区居委、村委、学校、社会组织、公安部门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但这些机构组织如何能确保发现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被发现,也是不容易的事,也需要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进行制度设计。

对涉儿童的暴力案件更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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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接手这类案件时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引起社会舆论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尤其像欣欣原生父母的监护权被撤销后,需要重新安置,为了能够让孩子在接受心理干预后慢慢走出阴霾,各相关部门更需要从深层考虑如何保障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

在欣欣这一案件中,检察院协调各方,避免案件在其户籍地审理对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这也是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此外,这一案件的媒体报道也较好地把握了涉及儿童虐待、性侵等事件报道的新闻伦理,没有透露出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比如儿童及其亲属的姓名、图片、视频,相关办案机构具体名称和涉及到的具体地址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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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题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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