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女童保護”兒童防性侵教案中告訴孩子們,如果遇到了性侵害,一定要告訴他信任的大人(包括父母、照顧他的大人、其他家人、老師等)。對於欣欣這類案件,父母對孩子造成嚴重傷害已經不適合再擁有監護權,檢察機關從實際情況出發,讓《民法總則》中的撤銷監護權條款得到落實,同時提供司法救助金,最大力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編者按:

這是一個讓人讓人憤怒而又心痛的案例。在一個家庭中,父母本應是孩子成長堅強的後盾,而欣欣的親生父親,卻變成了給她巨大傷害的強姦犯;母親則對此熟視無睹,甚至成爲丈夫的幫兇。若不是她告訴了家裏其他大人,最後去報案,這個發生在家庭當中的隱蔽性犯罪大概永遠都不會被外人所知。

據“女童保護”統計,2017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378起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例中,明確表述人際關係的有209起是熟人作案,其中家庭成員(父親、哥哥、繼父、祖父等)作案32起,佔熟人作案的15.31%。這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相關法律、政策和救助體系亟需進一步完善。

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性侵兒童案件,往往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性質極爲惡劣,擊穿法律和道德底線。

家庭監護是保護兒童安全的最重要方式,但有些性侵兒童的惡性案件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往往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家庭成員的性侵案件情況也更爲複雜,涉及到受害兒童的撫養、親人倫理等問題,受害人往往更難以維權。欣欣的案例,我們除了爲此心痛和憤怒,還有值得關注和深思的地方。

兒童防性侵教育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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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起案例中可以看到,欣欣在10歲的時候就被父親強姦過,但她不知道這是意味着什麼。由於施暴者是親生父親,可能還得到母親的默許,年幼的她就更難將這種侵害行爲歸於傷害和犯罪。

事後姑姑也知道了這件事,但姑姑只是告訴她“這是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卻沒有采取報案措施。這種情形時常也會發生在熟人作案中,當孩子有異常舉動或說出受到侵害的事時,大人或忽略孩子的異常行爲,或介於親人之間的關係而選擇沉默。這種帶有“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也縱容了熟人犯罪的發生。

對於大多數孩子來說,防性侵教育等安全教育應該是通過家庭、學校來完成的。但像欣欣這樣生活在家鄉的留守兒童,她所處的教育環境很難具備這樣的條件,她有限的認知難以對“性侵害”建立清晰的認識和預防知識體系。因此,防性侵教育加快普及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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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父母性侵的兒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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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問,即使欣欣知道了什麼是性侵害,那對她實施性侵害的是她的父親,她的母親是幫兇,她該怎麼辦?

“女童保護”兒童防性侵教案中告訴孩子們,如果遇到了性侵害,一定要告訴他信任的大人(包括父母、照顧他的大人、其他家人、老師等)。從欣欣這個案子中可以看出,最終是她告訴了爺爺、奶奶、姑姑,家裏親屬最終決定報案的。

在欣欣進入初中後,父親再次對她進行了侵害,通過她第一次逃離去派出所報案,到被父母找回後有自殘行爲,說明青春期的她對父女之間這種逾越倫理的行爲感到極度不適。在暑假結束回到老家後,在父親的種種威脅和侵害之下,欣欣終於再次向身邊的親人發出了求救。

兒童遭遇親生父母的侵害時,需要向外進行求助。大人收到孩子的求救信號後,在保護孩子隱私的前提下,務必第一時間報警。

要加強未成年人司法專業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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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欣欣的案件中,她在上海從家裏第一次逃離出來後向警察尋求了幫助,但並沒有說出受到侵害的真實情況,她謊稱在上海沒有親人;而其父母也報案,稱其“離家出走”。不久,欣欣被父母領回家,繼續遭受父親的強姦。

可以看出,警方並沒有對孩子和父母截然相反的言論起疑心,在經歷送往救助站等環節中,也沒有相關專業社工介入。對於遭到侵害的孩子,他們往往不會直接說出正在經受的遭遇,尤其面對陌生人,而且這個辦案的陌生人可能是男警官,這就更難讓欣欣在第一次有可能說出事實時鼓起勇氣。

受到侵害的孩子心中都藏有一個祕密,司法人員在接觸這類孩子的時候,不僅要多觀察和留意孩子報案的真實目的,詢問的技巧也非常重要。非專業的詢問,不僅會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也會影響證詞的真實程度。因此,加強未成年人司法專業隊伍建設和推進未成年人專業社工隊伍建設非常有必要。

在欣欣這一案件中,檢察院提前介入,指派專員引導詢問取證等環節,體現了保護兒童利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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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的法律制度要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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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在受理欣欣這一案件時,依法對被告人王某和張某提起公訴,並幫助欣欣申請撤銷王某、張某監護人的資格。這對於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人侵害“發現難、起訴難、審理難、安置難”的實際情況來說實屬不易。

對於欣欣這類案件,父母對孩子造成嚴重傷害已經不適合再擁有監護權,檢察機關從實際情況出發,讓《民法總則》中的撤銷監護權條款得到落實,同時提供司法救助金,最大力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行爲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要求人民檢察院在必要情況下應當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建議相關部門提起撤銷監護權之訴。該意見於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2月4日作出的撤銷邵某、王某對女兒監護權一案,成爲我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監護權的案件。

在撤銷監護權後,誰來承擔監護責任如果未成年人的其他近親屬願意擔任監護職責,這或是最好的途徑。但如果沒有近親屬願意,就需要指定民政部門或基層社會組織擔任監護職責,但兒童的撫養、教育、醫療等資金如何解決?在一些案件中我們也發現,監護人一方對孩子實施侵害時,另一方往往因爲擔心生活保障問題而不敢報案。例如2017年成都市首例依據該法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母親知道女兒被丈夫強姦後,因顧忌外人看法,又擔心離婚沒有生活費,就沒有報警。

而在撤銷監護權案件的前序環節中,也存在一定問題。根據現有規定,社區居委、村委、學校、社會組織、公安部門等,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權的申請。但這些機構組織如何能確保發現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事件被發現,也是不容易的事,也需要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和進行制度設計。

對涉兒童的暴力案件更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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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在接手這類案件時還應當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避免引起社會輿論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尤其像欣欣原生父母的監護權被撤銷後,需要重新安置,爲了能夠讓孩子在接受心理干預後慢慢走出陰霾,各相關部門更需要從深層考慮如何保障孩子今後的健康成長。

在欣欣這一案件中,檢察院協調各方,避免案件在其戶籍地審理對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這也是體現了司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原則。

此外,這一案件的媒體報道也較好地把握了涉及兒童虐待、性侵等事件報道的新聞倫理,沒有透露出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比如兒童及其親屬的姓名、圖片、視頻,相關辦案機構具體名稱和涉及到的具體地址名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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