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五四時期南洋兄弟菸草公司與穆藕初等人表示願意出鉅款支持學生運動,而虞洽卿亦與上海學生多有聯絡,均說明商人在有意識地利用民族主義運動。”

運動中商人與學生及其他參與者的矛盾表現於商學聯合檢查及“各界聯合會”上的紛爭。

<div><p><img src="http://p3.pstatp.com/large/7b600051013b8315bb0" img_width="1000" img_height="711" alt="當民族主義遭遇學生:中國近代史上的抵制外貨運動" inline="0"></p><p><strong><br></strong></p><p><strong><br></strong></p><p><strong>作者=馮筱才</strong></p><p><strong>來源=《在商言商》</strong></p><p><strong>抵貨運動之開始</strong></p><p>民族主義運動發動起來後,地方上的青少年學生既沒有機會像北京同學那樣去燒交通總長的住宅,而攻擊外國人更爲官方所嚴禁。因此,他們在演講、遊行的同時,便把民族主義運動的目標轉向了商人,動員他們抵制外貨。而黨人更把動員商人抵貨視爲主要的運動手段之一。1905年後,中國近世民族主義運動無一不以抵貨爲其重要形式,因此商人在抵貨運動中的表現亦往往被視爲其愛國與否的標尺。</p><p>運動初期,一般的抵貨行動多先則調查入手,將被抵販的某國貨一一登記,然後由商人售完爲止,並不準再進。然後多由商學兩界組織聯合檢查隊,在碼頭、車站、商店等處巡視。如果發現違犯者,貨物將被查扣,物主甚至要被處以一定的懲罰。在抵貨運動中,從商人的角度來看,與他們利益攸關亦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常有三個:誰來查貨?如何處罰被扣貨物?何時能疏銷存貨?</p><p><strong>1、查貨</strong></p><p>查貨的工作一般是由商學兩界合作進行。但商人會要求由相關行業公所自行檢查,避免對營業造成不利影響。但關係各業由於利益所繫,並不會積極對待。商會則窮於兩面應付。所以一些地方的學生仍自行組織檢查,因查貨而起的衝突亦紛起。兩次運動期間蘇州與杭州兩地商人應付查貨的經過似可說明一些問題。</p><p>五四運動一發生,蘇州學生即要商界表示意思,提倡國貨。商會雖然有一些不用日貨、提倡國貨的決議及通告,但並無實際辦法。學生號召抵制懷疑摻有日資的振興電燈公司,而商會以該事爲市政範圍爲辭,不願處理。各業則多借拍賣日貨之機推廣銷售。商會會董王介安又提出“相對抵制”一說。以減輕抵制帶來的損失。</p><p>6月17日,蘇州學生聯合會向商會提出8條具體辦法,由該會會長親自送到商會,要求敦促各業執行。而商會在答覆學生會的6條辦法中,基本上以各業處理爲主。同時商會函催各業報告具體抵制辦法,以應付學生的壓力。但1個月後,除南貨業、洋貨業等均報告已各自推舉調查員,並送上具體辦法外,而“爲各界視線注射之點”的廣貨業仍沒有動靜。不過,學生的檢查在7月下旬似已開始進行,而圍繞查貨的衝突亦開始發生。</p><p>五卅運動中的情形亦幾乎一律。但此時,除學生外,商人方面更受“各界聯合會”的壓力。1925年6月13日,蘇州各界聯合會議決自即日起“對英、日兩國實行經濟絕交”。要求商會配合勸商家停止購進幾種英、日貨。該會雖連函催問商會態度,要求商會敦促各業實施抵貨。但商會似乎沒有積極響應。接着,蘇州學生聯合會就查禁仇貨通過三條決議案,辦法似更嚴厲。</p><p>在此情形下,商會亦決議自動進行“提倡國貨”。7月7日,商會召集各業會議,規定各業已進及定存之仇貨,應由各該業自行分別種類,開明數目,先行報告商會備查;又由各業自行推舉調查員,經商會發給統一憑照,從事調查,如發現有私運證據,則將違禁店鋪牌號在報紙公佈。但對此決議,各業商人反應冷淡,態度消極。商會則以其他各界預備查貨正在積極進行中,如果商家不先自調查,則可能授人以銷售“仇貨”的口實,要求商家儘速舉辦調查。但到8月中旬,似乎各業的調查員仍未能產生。而學生聯合會乃於8月12日成立調查科,推定12名調查員,準備開始調查事宜。13日,總商會遂有4名調查員推出,報到各界聯合會。商學聯合檢查纔開始起步。</p><p>五卅運動中,杭州各業商人從一開始便堅持要自查。他們認爲“此次抵制,全憑良心主張。”杭州總商會會長王祖耀更認爲封存英日貨,“在商界自動,則易於就範,如外界干涉,難免衝突,稍一不慎,盡棄前功。”爲避免外界指責以及干涉,杭州總商會召集經營進出口的各業商及會董開臨時會議,決議響應抵貨,並推定檢查存貨員6人,以先聲奪人。但最後查封“仇貨”的工作最後仍由公團聯合會決議由商會調查員與公團聯合會會員爲一方,學生爲一方,劃分區域,共同擔任。然而,商會檢查似乎流於形式,而學生方面,則極其嚴格,對於商界自動的檢查也不相信,往往在商界查過後還要複查,甚至一天要複查數次,更引起商人不滿。 轉運業方面,因爲承擔了貨物安全的責任,擔心因學生檢查而使自己利益受損,故與學生間發生爭執甚多。蘇州轉運業商人即聲稱此次抵制,“全憑良心主張”。不同意學生聯合會進貨場檢查。</p><p><strong>2、查扣貨物的處理</strong></p><p>李健民曾將五卅運動期間學生對查到的英貨的處理方式共分貼封存貨、扣留沒收、拍賣、罰款抽稅、燒壞丟棄、運貨退回原地等若干種。五四運動及五卅運動期間,這些處理形式均在江浙地區出現過。不過處理者不僅是學生,亦有商會、同業公所等。但對查到的貨物的處罰各單位自有其範圍。</p><p>相對而論,在運動早期,對查扣貨物的處理比較寬鬆,比如退回原地。1919年5月30日,鎮江恆元慶、裕和泰兩糖號從上海運進日糖數千包,被紳商學界查扣。但在商會坐辦王近如的調停下,原貨交由轉運公司運回。亦有地方規定銷燬一部分,其餘再運回原地。另外,對在抵貨發起前商家所進貨物,多打上一定的標識再讓商人出售。1925年6月,南京學生在檢查商店英貨時,每件均貼上印有“良心”二字的印花,再交還商人繼續在店中賣。</p><p>罰款多見於同業的抵貨規定。各地對違犯者的罰款並不一致,隨意性很大。如常州布業公會規定,如查到日貨到埠,火車到貨,以六成充公;航船到貨,以四成充公。鎮江各界聯合會規定“無論查獲何種日貨,概照成本二分之一議罰。”上海海味業因有鼎裕海味行違反衆議,私購朝鮮蝦米10箱,被罰銀500兩。罰款的比例似乎相當高。</p><p>但在運動高潮,學生則多有激進的處罰形式。而焚貨便是最嚴厲的一種。五四運動中焚燒日貨非常普遍,各地均有出現。先是有學生將自己購買或者正在使用的日貨集中起來焚燬。而後便將此作爲一種處罰違禁商人的辦法。對於運進或者銷售日貨的商人方面,亦以此爲打擊最深。</p><p>蘇省的焚貨多由學生查獲,再通知商會或商學聯合檢查所,議決焚燬;亦有徑直由學生執行的。而所焚日貨不僅有大店家的,亦有貧苦小販從他埠帶來。而貨主對焚貨行動,有的假裝不知,以免遭受攻擊;而有的則因爲價值甚巨,則可能出面企圖阻止干擾。甚至引起重大糾紛。</p><p>浙省各地亦有不少地方的學生焚燬查獲的日貨,如杭州、溫州、紹興、寧波等地。杭州的學生還曾將日貨分爲三類:絕對可燒,如玩具、奢侈品等;可燒,如日用品等;不可燒,如儀器等。1925年,紹興學生則公開警告商人,若發現偷運英日貨者,直接焚燬或拍賣,不留情面。</p><p>而商人對焚燬被查貨物多持反對。1925年,杭州各界討論對查獲的英日貨的處置方式時,商界代表力爭先予封存,反對焚燬。蘇州商會則提出捐入善堂,不要焚燬。</p><p><strong>3、疏銷存貨</strong></p><p>抵貨運動進行一段時間,當商人因抵貨而造成的損失已較明顯時,或商人將店中的存貨賣得差不多時,便可能要求抵貨機關通融,將原來已訂但被封存或者未運來的“仇貨”運來。此即疏運棧貨,或稱“疏運存貨”。</p><p>商人往往以存貨量巨,墊銀擱置,本已有損失,對疏運存貨期望甚殷。故1919年7月,上海總商會發起疏銷存貨,立即得到各地商會的響應。蘇州洋貨業在上海開始疏銷後強烈要求將存滬日貨運蘇銷售。但是學生方面,卻未必承認。故引起衝突。1919年9月,蘇州警鐘社扣留洋貨業由上海運來的日貨數件。該業商人以血本所繫,拼力以爭。警鐘社最後亦只有放行,並表示“不再幹涉”。而至此,實際上此一時期蘇州的抵貨運動便暫告一段落。由於外界無法知悉某行業的內情,所以當有抵貨團體查到東貨,行業公所可能會出面證明此貨本來即屬於疏銷範圍的存貨。抵貨運動亦就無從進行下去了。</p><p>五卅運動時,由於上海工人大規模罷工,疏通存貨亦成爲更大的問題。僅上海一地,五卅前積存的英日棧貨即有11萬8千餘件,值銀4000餘萬兩。商人以血本關係,不斷向各負責團體要求疏通棧貨。據上海總商會祕書孫籌成日記,各業商人請求設法疏通存貨者的來函“案几盈尺”。1925年7月,上海6家行業公所集體上書總商會,要求疏通棧貨,其請願書雲:</p><p>查五卅事變以前,所到各貨已擱置一月有餘,均黴爛在棧。本埠百數十萬人民急需之米、麥、雜糧、糖、棉花及工廠輪船日用必需之煤炭等燃料,江浙各省千百萬農田急需之豆餅等肥料,提議多日,仍未出貨。在外人固絲毫無損,而米價日漲,電力停送,恐慌之象,迫於眉睫。若此情形,商界一部分之損失即勿計及,而人民全體之生計必不能苟延。是非抵制英、日,直自殺自戕耳。</p><p>7月3日,總商會成立疏通棧貨委員會,辦理疏銷棧貨,以救濟時局。10日,總商會與提倡國貨會、總工會、學生聯合會等8家單位合組的“檢查出貨委員會”成立。開始辦理疏通棧貨。但按該委員會規定,商家取貨前必須填就“請求出貨單”,並繳納貨物總價格千分之五的現金,作爲救濟工人費用。</p><p>但按“檢查出貨委員會”的意思,准予出貨不等於取消抵制“仇貨”。上海振華堂洋布公所,曾向“檢查出貨委員會”申請將五卅前積存的英日棧貨出口,運銷全國各地。但遭該委員會拒絕。然後來總商會與該公所議定辦法,發給振華堂通行憑證,以五卅前存貨售完爲有效期限。並通電各省總商會,請在貨到時依憑證予以放行。上海學生聯合會則以總商會無單獨處理權利,復通電全國聲明總商會憑證無效。主張如要運銷此等英日貨,則必須繳納千分之十的現金,救濟工人。而總商會則認爲條件太苛,將傷及商人血本,不予理會。地方上的各界聯合會、學生聯合會等團體則主張嚴厲禁絕。商學間的衝突便不可避免了。</p><p><strong>抵貨運動中各方利益之分合</strong></p><p>民族主義運動中,民衆各個階層的態度呈現出很大的不同。商人及有產者則多持保守態度,而不願因爲運動影響其營業而遭受損失,當然亦有國貨廠商等趁此大力發展者;一般青年學生由於沒有財產,也多未成家,所以態度趨於激進;教育界人士則多因職業上沒有多少損失亦多有支持者;一般農工多爲觀望,在運動中並無熱烈表示。地方官員則因恐秩序有擾,故反對民衆趁此而妄動,或者釀成事端,牽動外交等等。因此他們一面要撫慰民衆,一面要密切關注時勢進展,必要時則予以制止情勢發展。</p><p><strong>1、商人</strong></p><p>民族主義運動中的商人,由於營業性質不同的商人由於利益關係的相異,對於運動亦往往有着不同的態度。一些與外商競爭較激烈的行業(筆者姑且稱之爲“外向競爭性企業”),如製造業(紗廠、糖廠、捲菸廠、火柴廠、麪粉廠等)、運輸業(主要是輪船航運業)等,由於一般均可以從運動中獲利,所以支持態度甚爲明顯;而一些洋廣貨業、轉運業、出口業以及與外人有關的服務業(如西服業;西點業等)等(筆者姑且稱之爲“外向合作性企業),往往會因爲運動而遭受直接損失,所以反對之情不難理解。</p><p>對“外向競爭性企業”而言,抵貨運動的另一面便是國貨的大好發展機會。運動中抵貨態度最爲積極的當是國貨的生產廠家。以江蘇爲例,上海、無錫、武進、南通、江陰等地,國人經營的紡織工廠較多,所以這些地方的抵制日貨,提倡國貨的運動似遠較蘇州、揚州、鎮江等地爲熱烈。無錫廠布公會還專門成立抵制日貨會,以推動此事,又有“國貨儲金會”的成立。南通亦有國貨維持會的組織。國貨公司與商場的創辦更爲普遍。而商人利用抵貨運動的機會擴大生產、開設新廠,拓展市場的例子更是舉不勝舉。</p><p>但是對於“外向合作性企業”來說,抵貨運動自然對會他們的營業大爲損害。如上海振華堂洋布公所即認爲“五卅慘案”發生後,上海洋布業營業即日形凋疲,“一蹶不復再振”。而蘇州商人中,則以顏料業、洋貨業、南貨業及轉運各業等與抵貨關係最大,損失最重。上海東莊公所(由採購日本貨物的商家組成),則自運動一開始即持反對態度。在運動的高峯,他們仍堅持“將各莊現存東貨蓋印註冊售盡爲止”的要求。寧波洋廣公所亦集體反對學生的查貨舉動。在揚州,日貨銷場最旺者首推廣貨業,其次藥房,再次綢緞,當由該三業決定,以血本攸關,現存日貨不得不忍辱脫售,以售清爲止。</p><p>另外一些行業可能由於運動而至市場波動營業受到影響,如金融業,他們的態度亦趨於反對,不過亦有人可能會趁機“抬高銀拆,趁火打劫”。而一些兼營多業者,這些商人的態度更加複雜,不能簡單概括。劉鴻生即是一例,他既是英商上海開平礦務局的買辦,後來亦成爲一個著名的“民族企業家”。民族主義運動中,他一方面指使下屬“玩弄投機手段”,在五卅運動期間,繼續向上海罷工工人反對的外國工廠供應燃煤,另一方面,他發現抵貨運動中潛在的商機,創辦火柴廠,並利用運動擴展業務。</p><p>民族主義運動中商人不同的利益分野決定其對運動的態度迥異。五四時期南洋兄弟菸草公司與穆藕初等人表示願意出鉅款支持學生運動,而虞洽卿亦與上海學生多有聯絡,均說明商人在有意識地利用民族主義運動。</p><p>1925年的五卅運動中,南洋兄弟菸草公司曾捐款10萬元給罷工工人。南洋菸草公司亦曾出資支持上海市民提倡國貨會。而虞洽卿幾乎成了上海罷工工人的經濟靠山。而他們的公司在運動當中亦確實獲得許多的利潤。簡照南之子簡日林在回憶中便稱:“每一次發生反帝運動以後,我們的業務就蓬勃起來,也一再地把我們從危機中挽救出來。”南洋兄弟菸草公司在1919年7月擴充股額爲75萬股,招足1500萬元。年銷煙值達洋3000餘萬元。股東中並有一大批政治名人如黎元洪、王士珍(湖北督軍)、何佩鎔(湖北省長)、楊善德(浙江督軍)等人。虞洽卿的三北輪埠公司在五四時期與五卅時期業務量均大增,公司亦趁勢先後多次增資擴張。虞洽卿在一面擴展其輪運業務同時,還要求江蘇省政府調查日本人在蘇違約之內河航運。</p><p>製造廠商以及運輸業商人爲了在市場上多佔一些份額,故會拿出“愛國”的口號來激發大衆的民族主義情緒,達到改變他們的消費偏好的目的。甚至有商人利用五卅運動民衆的愛國情緒專門生產以“五卅”或者“國恥”等爲商標的日用商品。上海太和藥房則趁機自制藥品,勸同行勿買日貨,試稍該店產品,並參與發起十人救國團。寧波亦有商人一面組織十人團,一面興建國貨工廠與商場。因此,在抵貨運動中表現積極的往往是能從中獲利的商人。</p><p>另一個激進的例子是三友實業社。五四運動期間,全廠工人每晚作“國恥紀念”,每日黎明則集合工人,擊“警梆”(以大竹筒制)59下,又組織“工戰團”。其鼓動形式讓人耳目一新。該社甚至在申報上打出巨幅廣告,大書“商戰能敵兵戰”,公開提出“三角牌毛巾打倒鐵苗牌毛巾,自由布打倒毛斯綸,透紗羅打倒珠螺紗”(前者是該社的出產品,後者是日資工廠所出產)。上海恆豐紗廠亦決議與日商絕交,廢棄一切與日本人所訂合同。該廠在1919年獲利亦最多。</p><p>利用運動以達到自己的目的者也不乏人,如商人間因利益糾葛而生矛盾者,或許會利用此機會藉學生或者其他勢力來打擊對方。如檢舉對方進銷“仇貨”,或者指控對方企業攙有外人股份、或者註冊不明。亦不排除有商人慾藉民族主義運動來達到分割商界權力的企圖。如在五四運動時常州便有商人在學界成立聯合會後,打算成立商界聯合會,以示自己愛國,而對商會施加壓力。</p><p>反對運動者如前所述多爲與外人有密切聯繫的企業商家,但是在民氣高昂之際,他們的反對只能訴之於消極,如以種種手段破壞抵貨運動,動員官廳來維護其營業,甚至以暗中以暴力對待查貨的學生等。公開的反對,不太可能發生。</p><p>但支持與反對是相對而論的,在五四運動中,像虞洽卿、鄒靜齋等人,一方面是運動的重要發起者,一方面亦反對與官方持對抗態度,早日結束罷市。而爲激進者所不容。特別是當涉及到其本人的公司時,更是如此。</p><p>傅士卓似較爲重視上海各商人間的矛盾,尤其在政治態度上的分野。他把民族主義運動中商人態度的差異,以至新舊商人團體的不同,均以政治態度來作解釋。他認爲上海商人中有保守派、激進派、中間派。激進派則因受較多的教育或者政治覺悟較高,意識中以反帝作爲民族振興的前提。而忽視了背後的利益誘因、黨派操縱與權力鬥爭等問題。其實,保守爲商人的天性,除非可以藉機牟利,否則商人如何可能對激烈的“運動”有興趣。</p><p>不過,我們不能誇大商人對於民族主義運動的工具性利用。商人捲入運動,有時亦是迫不得已,並非其自願。而且,阮沒有看到商人在面對民族主義運動時所表現出來的多相性,而以單一的面孔去概括。故其結論存在問題。他認爲“反帝愛國運動”是紳商階層爲達到獲取個人利益目的所玩弄的籌碼,更是對運動的發動機制缺乏瞭解。所以他的結論只適用於清末的收回路礦利權運動,而且其討論主體其實不是商人而是主事的“紳士”。</p><p><strong>2、學生</strong></p><p>青年學生往往能激於愛國熱情,在運動中有積極的表現。他們的知識及社會地位、以及自身經濟狀況的單純等亦促使他們比其他社會階層在運動中更加投入。</p><p>通過參與運動,學生可能會贏得更多的行動自由與社會地位。本來按照當時政府規定的“治安警察法”第八、第十二等條規定,學校學生不得加入政治結社,1919年的五四學潮中,官方對學生聯合會的組織似乎有意讓其存在。運動初期,江蘇地方長官曾表示,“只要學生不鬧亂子,無擾亂秩序行爲,當然不必阻止其愛國之忱。”各地的學生聯合會經常與商會、教育會等法團一起組成各界聯合會,亦曾得官方默許。而學生集會、遊行、演講等更能熱烈地進行。如前文所述,浙江官廳曾解散杭州學生聯合會,但在罷市後卻容許其活動。所以民族主義運動無疑使學生的社會地位有很大的提升。</p><p>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亦不能排除有學生可能藉運動之機而謀取利益。如蘇州恆志團在各界聯合會討論處罰被扣物品時,竟提出重獎查到貨物之人。而商會代表當即反對,認爲“該調查人既本愛國熱誠,不取貲財,可將三成自由指定一種善舉,亦不失高尚人格。”</p><p>運動中,一些地方的學生亦通過販賣國貨來獲得經濟利益。國貨販賣團曾經在江浙學生中風行一時。負販團常由商界出資或者賒貨,收入卻歸學生所有。民族主義運動中,國貨廠商與學生的聯合是一個值得認真研究的問題。據現有的資料,筆者未發現負販團的收入去向與公益事業有關。甚至有的學生所賣貨物既無商標,亦無生產廠家,讓人懷疑是否是個別學生將收繳的日貨撕去商標後來私販。南通學生似乎更有組織公共售賣日貨機關的打算。另外,學生演劇,似亦有收入。蘇州學生便曾經欲將演劇所得的千元作爲基金開辦一國貨公司,以減輕負販之勞苦。</p><p><strong>3.運動中商人與學生及其他參與者的矛盾 </strong></p><p>民族主義運動中,由於利益所繫,除一些國貨廠商外,多數商人多持消極應付態度。不論是在查貨問題上,還是在各界提出嚴厲的抵制手段時,商人通常都不會認真去執行。被各業推舉的查貨代表在調查“仇貨”方面,通常不會十分認真,常引起學生的不滿。</p><p>商人爲減少損失,常會以假冒商標、改換貨物封面等種種手段來矇混過關。五四運動中,上海火柴、紙、雜貨等項日貨遭受“致命的打擊”,商人紛紛將日貨改換商標,重新打包,再發往各地。清江學生亦查到假冒商標的火柴多箱,鎮江商人則“自制仿單”,將東洋雜貨冒充國貨。常州商人亦將綢緞改成西貨封面。但多數學生缺乏判別能力,所以當商標被替換後,有時只能讓貨主搬走貨物。</p><p>運動初期,學生對商人的資本似乎還能照顧。如五四運動初,鹽城學生強調檢查日貨的目的在於使存貨銷盡,“不虧商人血本”。蘇州學生聯合會對總商會提出的要求中,僅勸各商不進日貨,已進日貨則由商會與學生聯合會蓋章出售。</p><p>運動後期,學生行動日趨激烈。他們既以“啓導社會”爲其天職,對於“奸商劣行”便十分仇視,關於抵制“仇貨”的規定變得更爲激進。如蘇州學生聯合會議決“各進口仇貨,否認生熟否認絕對相對,除本國無法以代者外,一概扣留。”學生要求商人“不批日貨,不售日貨,務須堅持到底;如有預進日貨,最好付之一炬。”</p><p>運動中商人與學生及其他參與者的矛盾表現於商學聯合檢查及“各界聯合會”上的紛爭。五四運動與五卅運動中,各地均有商學聯合檢查的行動,江蘇不少地方還建立了商學聯合檢查所或者商學聯合委員會之類的機構。但學生要採取嚴厲措施,而商人則要求緩和,照顧血本,是以矛盾加深。到後來,許多地方的商學聯合檢查等實際上陷於破裂。如鎮江、清江等地。各界聯合會的組織在五四、五卅時期不少地方亦有成立。但往往其控制權在學界手中。所以五四時期,蘇州商會即不願加入蘇州各界聯合會。由於商會與種種非法定的臨時組織如“愛國恆志團”、“恆心愛國團”、“運輸公會”等擁有的權數相等,所以出席籌備會的商會代表認爲:“學生早有設施摧殘商會之目的,禍根已伏。”五卅時期,蘇州總商會曾“本良心之主張”派代表參加各界聯合會,但到11月,隨着商學界矛盾的加劇,最終撤出所派代表。</p><p>由於商會是商界法定的代表團體,因此其角色在運動中非常重要。但夾在商人、學二者之間,各地商會實處兩難境地。</p><p>一般來看,商會在運動中,會盡力設法使商人的損失降低。商會經常會勸說學生照顧商人血本,從輕處罰查到的日貨。不主張焚燬查獲的貨物,又提倡疏運糖、紗等必需品。當商學因查貨發生衝突時,商會會長往往避而不見,不理學生。但是對學生及其他公團,商會又不能把關係完全弄僵。因此像蘇州商會的“兩面光”政策,似乎是許多商會的應對辦法。</p><p>但商會保護商人財產的行動往往會引起學生或者其他勢力的不滿。如蘇州學生聯合會便懷疑蘇州總商會的抵貨誠意,不但送具體抵制辦法到商會,還規定實施期限,以免“奄奄倡言抵制者自抵制,甘心私進者仍私進”,貽患無窮。後來又責怪商會方面在調查時,避而不到,連續給商會施加壓力,要求商會主動懲罰違犯者,以免成爲羣衆注目焦點。杭州總商會在五卅運動時期,亦被人指責“辦理經濟絕交,事事敷衍欺人。”商會方面,亦被迫要求相關行業的商人不要成爲攻擊目標,妥善處理抵貨一事。我們可以從報紙上看到揚州商會與杭州商會的會長都在“哀勸”商界各業切實執行抵貨決議。</p><p>運動中商會會長經常是各界密切注意甚至打擊的對象。上海總商會則因“佳電風波”,飽受輿論攻擊,國民大會上海事務所總務科主任陳公哲將總商會朱葆三、沈聯芳二位會長歸爲“第四、第五賣國賊”,“須將此敗類驅逐”。而1925年6月,上海學生聯合會亦因總商會在五卅交涉中“擅提”13條,議決要求政府開除總商會正副會長國籍,並沒收其財產,如政府不執行,即由市民自動執行。</p><p><strong>抵貨運動中矛盾之激化與結束</strong></p><p>中國近世的民族主義運動其實有許多內在的制約因素,這些因素到運動發展到一定階段,便會以種種形式表現出來,而引起運動參與者的矛盾衝突。最後各界的聯合既無法維持下去,頻起的衝突亦危及到秩序的安寧,等到官方出面以強力干涉,運動便漸漸中止了。</p><p><strong>1、運動堅持的困難</strong></p><p>首先,民初中國工業發展的現狀決定了抵貨運動的暫時性與無效性。抵貨的持久必須建立在替代性物品的充足供應,以及價格與質量方面的可比性上。但是民初中國的國內工礦業實際上還沒有足夠的替代性產品與生產原料的供應能力。而這一點便決定了抵貨只能是暫時的舉動,激進學生要求的“永遠經濟絕交”只能是一句不切實際的口號。</p><p>五四時期對日經濟絕交,我國商人最受影響者先是棉織業,因爲其原料多依賴於日本紗廠的產品,拒絕日貨,國貨原料供求關係失去平衡,而價格劇漲。本國棉織業遂生恐慌。尤其家庭式小工廠由於資本薄弱損失更大。如1919年6月7日蘇州布業公會一份通函便頗能說明問題:</p><p>敝業震豐、公民、興業、一新、慎昌、兄弟等布廠陸家函稱:抵制日貨經學界提倡以來,漸及各界,已有一致之現象。所最困難者,莫如我布廠所及之經線。查此項雙股線,本國出品只有肆家,日夜趕做,不及二十包之數,而各廠所用未及十分之一,已勢不能全用國貨。然愛國之心,人人皆有,自然先盡國貨,實在不敷,而又迫於忍辱含詬,補用東貨。然則製造紗線廠家,亦宜體此艱難竭力推廣出數,以救時局。此兩利之道也。即各紗線號家各紗線販戶掮客,苟有天良,亦當共體此心,集合團力,堅持平價,斷不可使國貨之價高出東貨之上,隱爲東人解圍。乃今日接到上海紗線報告,藍魚、雙鹿向爲東貨之好牌子,市價叄百念兩,雙喜、文明爲國貨牌子,向來價格在魚鹿二牌之下約四五兩左右,今竟售至叄百念捌兩,高出東貨至八兩之多。試思布廠家有此便宜,誰復肯犧牲成本,堅持到底抵制之初心,是爲淵驅魚,爲叢驅爵,仍在吾中國同胞也。</p><p>五四運動中,上海日煤所受打擊甚小,蓋因“上海若無日本煤之供給,工廠之大部分皆將休業也”。蘇州、無錫等地的工廠其實亦依賴於日煤的供應。1919年7月30日,蘇州坤震公所致函蘇州總商會解釋不能禁絕日煤的原因:</p><p>“此次抵制仇貨,堅持到底,來日方長,必須兼籌幷顧,茲據煤業各號僉雲,於事實上有萬難辦到之處。蓋煙煤一物,不特爲人生燃料日用之一種,且爲一切工廠及輪舶之必需品。我國礦產雖富,風氣閉塞,故步自封,不能各省開礦,即已開者,如井陘、中興、賈汪以及浙之長興等礦,所產無幾,供不應求。而況國有幹路,每虞車輛缺乏,交通梗阻,航運則華輪有限,不克接濟。上述各節,已與無礦相等,欲維持工廠之工作,輪舶之通行,不得不謀燃料之供給,採用日煤實爲不得已之苦衷。若不用日煤,勢必各工廠因此而停工,輪舶因此而停駛,不啻因噎廢食。以煤爲原料品之一,若因斷絕日煤之買賣,影響工作,妨礙運輸,無異自煞。事實上情理上有萬萬不能不用日煤者也。”</p><p>其他一些日用品如糖、藥品等等亦在被禁之列,更影響民生。實際上亦難做到。蘇州總商會提出“相對抵制”一說,便是建立在此一實際考慮的基礎上。1931年,俞寧頗亦指出,由於日本輸華貨品多爲我國自行供應不足的日用品,如棉織品、糖、煤、紙、木、麪粉、魚等等。無一非我國重要之必需品。所以抵制日貨僅能限於一時熱度,而不能持久,蓋事實上不能做到。</p><p>正因爲有實際的困難,所以每次抵制日貨行動結束後,中國商人均大量購進日貨。日貨銷量前後相加並不會有太大的降低。民衆的消費慾望由於被短時間被壓制,突然的爆發可能會導致更大的增長。據俞寧頗統計,自1907年至1929年23年中,日本對華輸出額最高的年份分別是1925年(468438956日金元)及1919年(447049267日金元),可見民族主義運動中的抵制日貨,不但不能促使日貨銷售額降低,反使其上揚。以前不少論者常從抵制行動最高漲的一二個月來考察日貨進口額的變化,而不從較長的時間段上來分析,所以得出的結論往往與事實相悖。</p><p>而一些人在運動中懇勸工商界努力舉辦國貨工廠、商場,旨在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但是在當時,國內資本並不充裕,而且投資國貨工廠的利潤回報並不一定比其他方面的投資要高,何況還有其他技術、管理、時間上的種種問題存在,雖然有抵制機會,但是中國商人並不能一下子而將利權全部收回。因此這種主觀上的願望在短時間內是無法實現的。而有時商人亦以此來應付學生。1919年12月,南通洋貨業曾與學生聯合會代表討論切實抵制日貨一事。洋貨業商人便提出:</p><p>“根本救國,以組織工廠爲前提。張嗇公曾有敬告全國學生書,每一學生如認股份100元,或分爲10零股,每股10元。南通中學以上學生約千餘人,以每人100元計,當得千萬餘元,應請學生會剋日招集股份10餘萬元。吾商界同人亦當隨學生之後,招集10萬餘元以海海實業銀行,請張退公、嗇公組織,可以抵制日貨之公司,以免空言救國之說。”</p><p>但招募股份一事,學生無疑難以做到。而南通洋貨業商人只不顧以此來暗示學生的行動於“救國”一事並無作用。</p><p>其次,抵貨運動亦帶來物價上漲,影響民生。抵制外貨時,可替代的國貨銷路自然暢旺。但國貨生產廠家的生產能力一時間又不可能有一大躍進,於是可能發生國貨供不應求的情況。此時,按市場規律,國貨的價格應會上漲,尤其是工業原料等更爲突出。因此需方的商人或者以“原料或者日用品”爲由要求疏通日貨,或者抗議生產廠家趁機抬高產品售價,要求平價銷售。然而,生產廠家,則以捐稅苛重,成本高昴,產品價格難以與舶來品一律,勢必會要漲價。</p><p>物價上漲亦影響到普通民衆的生活。上海罷市後,物價飛漲。市民購日常生活用品均受阻礙。南京在抵制日貨運動後,“各業對於國貨任意增價,竟有趨過未抵制某貨前一倍以上者。”在蘇州,國貨近日價值驟昂,“以致熱心購用者不免因而障礙。《新聞報》1919年7月15日亦報道,徐州自抵貨以後,一些日用品改用國貨,而洋油、洋燭則改用美貨,但“均不免漲價之弊”。如白糖一項,由於東糖不來,而土糖暢銷,售價由每斤160文,漲到260文。因爲物價上漲,普通民衆對學生的抵貨行動可能會不滿。所以宿遷縣老百姓埋怨學生,稱“布也貴,洋貨也貴,都是學生造的孽”。</p><p>物價上漲,亦引起商人與學界間的矛盾。蘇州教職員聯合會以商店抬高國貨售價而訴諸商會。浙江公團聯合會中則有教育會提出約束國貨售價,違者則加重罰則。鎮江商會亦勸各商家勿抬高國貨價格。 學生則多將物價上漲的原因完全歸咎於“奸商”的喪心病狂、利慾薰心。</p><p>而對一般民衆而言,要求人們不買便宜的日貨而去購價格昂貴的國貨,除非有一定的額外補助,否則僅靠“愛國熱情”,此種違反消費常識的舉動不可能持久。亦不應責怪人們缺乏“愛國精神”,將消費偏好問題政治化,道德化並不能解除抵貨運動的內在孱弱。所以一時的不用日貨,大家容易做到,但是要根本上禁絕,而又無相應利益補償措施,則是不可能持久的。</p><p>最後,商人利益損失無法得到補償,亦決定了他們不可能持久地配合抵貨行動。</p><p>王冠華認爲當某些愛國運動所採用的鬥爭手段往往使一部分社會成員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時,如果他們的利益如得不到補償,就難免中途退出。Hung-Ting Ku在一篇討論五卅運動的論文中亦注意到:也許商人並不缺乏“愛國主義”,關鍵是在他們在運動中遭受最直接的損失時,並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這點正是商人與學生、黨人意見分歧的根本所在。</p><p>五四運動與五卅運動中,除少數國貨廠商外,多數商人均有經濟上的損失。據說,1925年6月上海的罷市中,每罷市一日,中國方面約損失三百餘萬元。據商界自己的統計,五卅運動中,商人的直接損失合計達銀360萬8千餘兩,大洋775萬餘元。而因金融貿易阻滯造成的間接損失則無法統計。</p><p>即使是國貨廠商,運動亦可能給他們帶來麻煩。如原料價格的上漲,遭受名譽上的攻擊等等。五四運動期間,南洋兄弟菸草公司,曾一度因有人指控公司中有日人摻股,而營業滯呆。英美菸草公司則趁機搶奪市場。江陰規模最大,成立最早的織布廠華澄織布廠亦因爲購日紗問題和學生髮生衝突。</p><p>正因爲抵貨運動中無法解決的利益衝突,所以歷次國人所發起的歷次抵制行動,效果均不彰。而1919年與1925年的運動,其規模之大,聲勢之廣,均讓人矚目,但其效力卻甚微。此種結果亦證明了由黨人學生髮動的運動,其成效實際上並不明顯,我們可以將此兩次運動與1908年及1923年的兩次抵制日貨運動相比較,此兩次運動因多由商人主動,而收效頗著。以往論者多從道德角度來討論抵貨運動不能持久的原因,而不能看到利益矛盾的不能解決實爲關鍵。</p><p>正因爲抵貨運動內在問題的制約,短時間要求商人配合是有可能的,但等時間一長,商人便多因生計需要而不可能長久地堅持。在運動發生之初,有的商人便以爲抵制運動不可能持久,對要求商人犧牲利益不以爲然。亦有論者發現,“隨着鬥爭的深入,學生向工商界提出了限期處理完日貨和以後不準再購運、出售日貨的要求。這時,資產階級的態度發生了變化:除一部分繼續贊成抵制日貨外,大部分開始動搖,少數反對,並破壞抵制日貨運動。”</p><p>鹽城洋廣貨業在五四運動發起之初,尚能按照商學聯合會的要求,不進日貨。但在運動進行了3個月後,則大進日貨,並拒絕接受檢查。到後來,則是“查得愈緊,運得越多。”揚州鴻興昌廣貨店主陳楚,在同業中規模最大。五四運動起,他爲了不致成爲衆矢之的,曾第一個表示決不進日貨,並聲明如查獲該號私進日貨,聽憑衆業處罰。但到7月,仍因購進日貨而被學生查到。</p><p>其實對學生而言,利益亦是一個重要的考慮。由於抵貨運動一般與自身利益關係不大。只需以熱情語言去演說,所以參加者往往不惜一切,但如果運動牽涉到學生自身的利益,那麼其態度可能亦會因此而動搖。如五卅運動期間,杭州廣濟醫校學生曾以離校表示抵制。但到學校舉行畢業考試時,仍有不少學生去參加。真正願意爲了公共目的而拋棄自身利益的人畢竟不多。但是對商人而言,抵貨運動則可能會令他們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所以態度不可能不再三慎重,而行動必然傾向於緩和。要求商人不顧一切,“私利”爲“國家”讓路,如何可能做到?</p><p><strong>2、運動中對商人財產權與身體自由的侵犯</strong></p><p>民族主義運動期間,一些團體以抵制日貨爲由,而奪走他人財物,甚而焚燬。從當時的法律上來看,此舉無疑是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在法律上並無依據。但是,民族大義之類的“情”在此時,似乎已壓倒了“法”,而商人亦不大敢與此作對抗。只有一面承認自己亦“愛國”,一面竭力保護自己的財產。於“愛國”與“賣國”的“大是大非”面前,私有財產權利並無容身之處.</p><p>所以抵貨運動,如果是以財產權的保護爲前提,那麼其堅持下去是可能的。但是如果是以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爲代價,則會引起利益受損者強烈不滿。運動期間在一些利益攸關行業的商人的言語中常可以發現“血本”、“血汗”等字,以求得他人的理解。</p><p>商人爲了保護財產權,常強調抵貨乃是本於“良心之主張”,爭取自辦檢查及處理違規者,反對學界干涉。而不願意被外力所強迫進行。五四運動之初,蘇州洋貨業詠勤公所即認爲學生或者外界並沒有權利干涉商人的營業自由。該公所強調“商界與學界及各公所均有獨立之權,彼此未可侵越。即抵制問題發生,純乎良心上之主張,並無何種特設機關所能干涉。”“人民既處法律之下,苟非違犯法律,理得營業自由。”</p><p>但學生及其他勢力方面,卻不以爲然。他們多認爲自己出於“愛國”之心,自然代表“道義”與“正義”,而對待不願配合的奸商,使用強制力是理所當然,所謂“私有財產”似乎從來便未在學生等人的考慮之中。抵貨運動發起後,江浙地區的學生與其他各界組織了大量的抵貨團體,一些便徑直宣佈主要目的在於監視商人。紹興學生曾警告商會,若各商家仍不將所存英日貨造冊送各界聯合會與商會,便入店搜查。有些學生在檢查貨物時,連帳簿亦要一同檢查,就商人方面而言,這自然難以接受。而像學生對商家任意罰款,甚至抽稅,更超出行動的範圍。</p><p>運動中對商人身體自由的侵犯及人格的侮辱似乎倒處都在發生。而這種侵害在以前似乎是較少出現的。可以被視作是1920年前後中國社會的一個重要變化。</p><p>由前文,我們可以發現,不論是上海還是江浙其他各地,罷市基本上是在學生與其他各界的壓力下宣佈的。而且當時一些商會,由於舉行會議時,各界代表得以進去旁聽,且發表演說,甚至將商會里外包圍,所以一些地方的宣佈罷市是在這種被迫的情形下宣佈的。揚州商會爲了避免“不逞之徒”在該會討論抵貨辦法會議時進入會場,特別規定與會各業代表須持傳單進場,並請警區派8名警士在會門前守衛。而據說,蘇州振興電燈公司經理祝蘭舫則因蘇州商會開會時人太多,而不敢出席討論該公司是否摻有日股的會議。</p><p>五四運動時,各地因商人違犯抵貨規定而侵害商人身體及人格的事件經常被披露報端。1919年11月,徐州學生將協和號店主趙存仁面上書寫“奸商”二字押着遊街。12月,徐州學生又將一進口東洋布的商店店夥扭出遊街,迫令店夥自呼“我是賣國賊”、“我是亡國奴”等,“稍不服從,即唾其面”。溫州學生將抗拒抵貨的洋貨店孫某身穿紅衣,遊街示衆。寧波,“餘懋”紙號店主陳聲源因爲從檢查隊員手中搶回該店被查日貨,而被戴上高帽子,遊街示衆,甚至沿途觀看的人“唾其面以泄憤”。寧波學生又將新章店主朱如松戴高帽遊街,這個舉動被《越鐸日報》稱作是“吾甬空前絕後之盛舉”。以此種激烈形式對商人在公共場合加以污辱,此前似乎不多見。將商人遊街示衆,相當於以前官府對待犯人的法子。但無疑官府是有法律依據的,而學生的舉動則是蔑視既有的法律,亦顯示他們內心的“輕商”傾向。江陰學生則製作“恥辱碑”,如查到日貨,便將貨物的評價姓名書於碑上,“以爲衆恥”,作爲對其“人格及名譽上之處罰”。</p><p>類似的事件在江浙地區以外似乎亦有許多。1920年4月,重慶學生團有“將華商復升恆號東卓雲程捆縛塗面,裸體遊行街市,並將該號所存貨物,約值銀兩萬兩,概行擡出焚燬”之駭人舉動。湖北外交後援會在發起後,因“彼邦既毫無覺悟,會力復漸形馳懈”,乃認定“皆由於國賊媚於外,罔顧大局,奸商違約,私銷日貨”所致,遂有針對商人的嚴厲措施出臺:凡查出奸商劣貨,完全充公,另蓋亡國奴印記於奸商面部,以示懲儆。9月21日,旅居漢口的浙江經營海味商人陳鍾彝即被外交後援會職員以暴力毆至重傷。而雜貨商祥和店員孫克明、海貨商號振源號周振基、棉絲商壽昌鴻、胡再卿等多人被毆打蓋印於臉上。</p><p>不但如此,一些地方還出現以暗殺手段來恐嚇商人。在上海,1925年6月6日總商會會長虞洽卿住宅被人投擲炸彈。上海振華堂洋布公所總董餘葆三亦在五卅時期亦曾接到手槍子彈的警告信。</p><p><strong>3、運動中衝突的升級</strong></p><p>既然運動中的矛盾無法得到解決,衝突便日益升級。愈到運動後期,商人愈不能忍受。以至於學生被打、商人以武力奪回貨物、組織“流氓”對付檢查學生、脅迫學生放棄檢查等事件到處都在發生。甚至六合縣布業商人組織“十人團”來抵制學生查貨。五四運動與五卅運動期間,江浙兩省當時均發生了一些大的衝突事件,下面略舉三例:</p><p>1919年7月23日,蘇州東和成號破布店店主李藹東自上海華章紙廠運進東洋紙貨200餘件。由於怕被抵貨團體查到,於是先借朝真觀堆放。但按照事後的調查,“其用意在偷捐,並圖私銷。”後來蘇州紙業認捐公所獲悉,即前往查勘,李藹東在接信後則託人表示承認照章納稅。不料事泄,爲學生聯合會得知消息,即派人前往調查。</p><p>7月24日,學生聯合會函告商會,查得私進某貨,請於29日派代表來吳縣教育會開會,共籌對付辦法。28日,東和成號致函總商會,表示該貨爲“敝友”所有,聲明不代人受過。亦暗埋引日人干涉的伏線。29日商會派代表2人與會,“代爲陳述各該業情由,以期保護商貨,和平解決”。在此會議上,各界代表“力主焚燬”,商會代表力持反對無效。繼而商會代表要求將洋布紙張等件充作善舉,亦被多數否決。商會代表最後宣佈對焚燬一節不負責任,且不負擔經費。並於30日在本地各報紙發表通告。</p><p>30日,學生聯合會與愛國恆志團派人到朝真觀提貨,將197件紙貨運至城內公共體育場,準備次日與其他查扣日貨一起焚燬。東和成店方爲保住貨物,立即報告警區,但警察並不攔阻。又請日本駐蘇州領事出面交涉,即轉稱該貨爲日商所有。日本領事即要求蘇州地方交涉署與警察廳給予保護。警察廳長承諾已派員監管,即可送還。31日,各界代表紛赴體育場,觀看焚貨。地方官吏即以事關外交,出面要求各團體從緩焚貨。並張貼告示於場外,但此時體育場內已聚集2000餘人。一貼緩焚告示,許多人便開始起鬨,紙貨轉眼間被人點燃化爲灰燼。</p><p>31日,日本駐蘇州領事致函蘇州交涉公署,稱該項紙貨198件,共2800餘兩,繫上海日商三菱公司所有,委託東和成代覓地方堆放,現既被學生團焚燬,要求如數賠償、嚴辦加害者、解散排日團體及取締排日運動等要求。該案又由日本駐華公使館向中國外交部嚴重交涉。</p><p>經認真調查,蘇州地方交涉署認爲貨物明明是華商所有,日本領事顯系干涉內地華商之事,實難承認。李藹東如果因而受損害,可向內地法院起訴提起賠償。但10月14日,日本公使館仍照會中國外交部,要求照價賠償,並懲處學生團。外交部仍據蘇州地方官吏調查,強調該項貨物爲華商所有,要求賠償一節自應無庸置議。到1920年4月,此案之風波仍未了結,似乎成爲中日間一懸案。五四運動中因爲焚貨而牽動外交,江浙地區可能以此案爲最重要者。</p><p> 杭州高義泰布店是杭州規模最大的一家棉布店,亦是每次民族主義運動中學生查貨的重點單位,每次運動均首當其衝。</p><p>1925年7月3日,杭州學生聯合會調查股30餘人到高義泰布莊查貨。該莊經理金某未答應,於是各幹事即開始在該店門前露天講演,鬨動多人。警察與憲後隨即趕到,彈壓無效,便商請店方讓學生進去檢查。當20餘學生進店後,翻遍樓上樓下,封存大量日貨。是日查貨,“聚觀人衆,爲之塞途”。次日晨,該店經理因學生查貨影響營業而到商會投訴,雖然商會各業董均認爲“如此查法,商店不勝其煩,非嚴行拒絕,不足以安商業。”但是他們並無有效的辦法來制止學生的進一步行動。所以次日仍有20餘名學生到該店查貨。7月4日,孫傳芳據軍警報告,遂傳諭要求學聯“勿太侵涉營業自由,妨礙地方秩序”。民衆則謠傳當局要下“臨時戒嚴令”。此事引起商界極大不滿,各界公團聯合會亦緊急磋商解決辦法。</p><p>孫傳芳7月8日發表通電,要求民衆“舍近利而規遠圖”,並指出:“犧牲工商,損失以千萬計,險象內憂,尚不知所屆,若再不加矜恤,力予消除,恐怨憤所積,不待外交失敗,而內部已先魚爛矣。”此電似乎是在商會呼籲之後,孫的一個正式表態。作爲官方對商界的同情。此案直接引起官方對學生查貨行動的禁止。</p><p> 寧波“新章”洋布店,店主朱如松,主要銷售日布。五四運動爆發後,該店便爲學生及工商界的救國十人團所盯住。一日,十人團獲悉新章店從上海運來日紗12件,立即通知學生聯合會來查扣。學生到達碼頭想徑直提走該貨,但英商太古輪船公司並不予合作。學生又趕至新章店,向店主索要棧單,朱如松避開不見。次日大批學生包圍新章店,強行入店搜出大批日貨,共有十三四車,全部運到江北岸空地付之一炬。同時學生並將朱如松戴高帽遊街示衆。“觀者填巷塞途,有萬人上下”。</p><p>朱爲抵制學生檢查,一方面應付學生保證不再進日貨,一面暗中與洋廣貨業同行商量對策。並籌備一筆“反抵貨”的基金,預備僱人以武力對待學生的查扣行動。學生聯合會方面,則集合數百人,仍上門檢查,結果遭到店方埋伏的打手的襲擊,10餘名學生受傷,釀成血案。後來,學生聯合會乃將朱訴諸寧波地方法院,法院判決朱如松徒刑4個月。此案當時轟動寧波,《鄞縣通志》曾有記事詩說明此事:“新章主人罹禍酷,羞憤滿腔恨綿綿,市儈殉利慾逐逐,死且不畏何況辱,一朝日貨又披露,老羞成怒心手毒。……”</p><p>不過相對而言,江浙地區在運動中的學商衝突還算是比較和緩的。其他外省如福州、廣州等地均因抵貨運動則發生更爲嚴重的學商衝突,釀成死傷多人的慘案。</p><p>如果說上述案例還是商家單獨和學生髮生衝突,那麼在運動後期一些地方出現的以罷市來對抗學生行動,則說明問題正在不斷普遍化。</p><p><strong>4、運動的結束</strong></p><p>抵貨運動由於其內在的種種問題,故不能持久。而運動中商學矛盾的不能解決,亦使衝突愈來愈多,而官方亦不能不出面干涉。</p><p>1920年2月,爲山東問題中日直接交涉,北京、上海學生又起風潮。但是政府方面,則立刻採取嚴厲措施,天津、北京等地均有學生被捕或者遭到毆打。2月6日,北京政府頒佈嚴令,禁止學生干政,各校均由軍警把守。15日,內政部令北京警察廳解散學生聯合會與教職員聯合會。教育部亦通令各省當局禁止學生遊行,“至於干涉商店,檢查貨物種種越軌之舉,尤應一律來嚴加阻止。”</p><p>3月29日,浙省當局封閉浙江學生聯合會。4月21日,杭州學生髮動遊行,驅逐省長齊耀珊與教育廳長夏敬觀,遭到1000餘名軍警阻攔毆打,80餘人受傷。4月22日,蘇州警察廳通告禁止學生遊行、演講、檢查日貨。稱“商店之營業,血本攸關,頻經檢查,滋擾實甚,倘或莠民假借名義,妄興風波,則治安秩序,更屬不堪。”到5月初,上海、南京、無錫等地的學生聯合會均被解散。但此時,很少有商人願意以罷市來支持學生。</p><p>同樣,1925年8月,隨着商學界矛盾的加劇,全國最有力的商學聯合組織──上海工商學聯合會亦被迫解散。上海學生聯合會雖然一再致函上海各路商界總聯合會,要求堅持團結。並發表“告商界同胞書”,希望“吾商界同胞能顧及五卅運動的精神,通力合作,緊相攜手,以打倒吾們共同的敵人──帝國主義”。但上海各馬路商界總聯合會還是決議要求解散工商學聯合會。</p><p>另外,運動的結束亦與時局的變化有關。1920年7月,直皖戰爭爆發,東南一帶戰雲密佈,兩省紳商乃努力進行和平運動,以避免戰禍。在此情形下,學生聯合會既又被解散,而商界亦不再有人對此有多少興趣,抵貨運動便不了了之。相似地,1925年的五卅運動亦是在孫傳芳驅奉戰爭的隆隆炮聲中結束。</p><p>一些學者亦曾指出,運動中止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明確的目的,學生運動中暴露出的缺陷亦非常明顯。所謂抵貨的舉動,批評者認爲在事實上根本不能長久辦到。既然在事實上不能做到,則徒添竊笑或招致惡感引起衝突。</p><p>民初的民族主義運動,是晚清以來的“重商主義”思潮與政治運動的結合,而運動中的商人則表現出矛盾的性格。但是,總的來看,商人在民族主義運動中多是處於被動地位,除通電抗議或提倡國貨等與商人利益無損的活動外,其它行動則迫於時局發展。採取行動主要是爲了避免更大的損失,以及保持一定的商業秩序。</p><p>五四運動及五卅運動中江浙各地的罷市似乎均是在學生的壓力下,以“商界自動”的形式實現,但多非出於商界的本意。與其稱他們的舉動是因愛國所致,還不如說是對學生或者其他人激烈舉動的恐懼。或者擔心動盪中商店的財產受損。亦有地方的罷市因事發後金融奇拙,匯兌阻滯,市面清淡,加上有人鼓勵所致。</p><p>抵貨運動的發起,不同行業的商人利益得失相異,故其態度便有很大的分野。一些本來便處在外商競爭環境中的工廠或公司亦得以趁機以“愛國主義”爲口號,發展營業。他們對運動的支持亦相當明顯。而一些洋廣貨業等則因爲運動而遭受損失,因此基本上持反對態度。</p><p>民族主義運動本來是針對帝國主義的一種羣衆運動。但是在實際中,運動的目標卻發生了裂變。由於近世的民族主義運動常以抵貨運動爲其主體,因而“奸商”經常成爲運動主要攻擊的對象。而如何應付學生及其他各界的要求,亦成爲民族主義運動中商人的主要工作。抵貨運動中,許多商人都遭受了損失,甚至財產權與人身自由亦受到嚴重的衝擊。但是運動中,商人並沒有獲得補償,當商人愈來愈不能忍受進一步的損失時,他們與學生及其他勢力之間的衝突便不可避免了。</p><p>同時,抵貨運動亦在事實上亦無法持久進行,國內生產廠家既不能滿足工業原料與民生用品的需求,短時間的振興實業亦無可能。故運動的開展只給一些國貨廠商帶來牟利的良機,物價上漲不僅影響到商人,亦對普通民衆的生活造成障礙。從這個角度來看,所謂抵貨“五分鐘熱度”,並不是國人的道德上有問題,而是本國的實業發展水平還不足以支撐運動的延續。</p><p>由於學生並無力解決商人的現實問題,而僅以道德感召來呼籲商人配合他們的抵制工作。而當商人無法堅持時,學生只得把手段強化,但商人對學生的惡感亦日益增加,最後,學生便很可能失去商人的基本同情,當學生失去了商人的後盾時,其自身的運動亦可能也無法持續進行了。當官方開始真正地干預,以及秩序危機加重時,民族主義運動便自然冷卻下去了。</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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