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雲浮市雲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宗因僞造授權委託書而提出申請再審案件,經審查後,該院依法決定對當事人黎某清作出罰款1萬元的處罰。

2018年4月19日

雲安區人民法院在審理趙某太訴黎某清、羅某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被罰款人黎某清提交了一份其僞造的當事人羅某霞授權委託書。

委託事項爲:

現委託黎某清在我與趙某太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代爲參與調解,並簽署調解筆錄和調解協議書等事宜。

根據此“委託書”,黎某清代理羅某霞參與本案的調解,並達成了調解協議。

據此,雲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印發了該案的《民事調解書》,作出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判決。羅某霞收到上述民事調解書後,否認上述授權委託書上的“羅某霞”是其親筆簽名及指模是其所蓋,認爲其並無委託黎某清出庭參與調解,並以雲安區人民法院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爲由,向該院申請再審。

雲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黎某清確實僞造羅某霞的授權委託書出庭參與訴訟,申請人羅某霞的提出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重組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再審。

黎某清僞造授權委託書進行調解的行爲,導致該案因調解違反自願原則而再審,其行爲違反了有關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妨害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降低了審判質效。

爲教育當事人,維護誠信訴訟秩序,雲安區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黎某清進行罰款1萬元。

由此可見,訴訟不是兒戲,無視法律、浪費司法資源、挑戰法律權威的行爲不可取,終將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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