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

拘留時間規定最長時間是半個月,超過這個規定的期限之後是能將嫌疑人釋放而只能等找到更多的證明後才能夠合法控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即公安機關受理的案件中,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爲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爲37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長時間是17天。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規定,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爲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司法拘留的釋放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爲十五日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知,司法拘留的期限都爲15日以下。

綜上所述,拘留手段是國家機關爲了讓某些應該得到處罰的人能夠暫時在控制之中而不會輕易逃脫,但是爲了能夠讓有些被冤枉的人不會被長期違法關押而遭到損害,就限制了機關在規定時間裏儘快結束案件並且提交到法院讓法官定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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