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經配偶同意,以夫妻共有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有效嗎?

1、裁判要旨:

在未徵得財產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承諾以共有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的系無權處分,其他共有人對此不予追認時該承諾無效,並對其他共有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然並不影響做出承諾的部分共有人保證責任的成立與生效。

2、案例索引:

《馮春花、馬曉琴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再198號】

3、爭議焦點:

在未徵得財產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承諾以共有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的是否有效?

4、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爲:關於案涉《借款合同》中保證條款的效力問題。案涉《借款合同》中第五條保證條款約定:保證人趙玉科承諾以個人及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已徵得財產共有人同意,並與財產共有人共同簽署合同。馮春花作爲趙玉科的配偶在財產共有人處未簽署姓名。

趙玉科本人作爲保證人已在合同保證人處簽名,其個人在提供擔保時無需徵得財產共有人的同意,馮春花在該合同中未簽署姓名並不影響趙玉科個人保證責任的成立與生效,趙玉科以個人財產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但趙玉科在未徵得財產共有人馮春花同意的情形下,承諾以家庭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系無權處分,馮春花對此不予追認,該承諾無效,並對馮春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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