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相關業務安排的通知)

深證上〔2020〕129號

各市場參與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中國證監會《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自3月1日起實施註冊制。現就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發行上市審覈及相關業務安排通知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安排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擬面向普通投資者或者專業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由本所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等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中國證監會及本所有關信息披露要求進行發行上市受理、審覈,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註冊制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募集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暫參照現行規定執行。

(三)主承銷商應當通過本所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申報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審覈流程和時限等暫按公司債券上市預審覈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對申請文件實行電子化審覈,確保審覈透明,明確市場預期。審覈通過的,本所將審覈意見及相關申請文件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審覈不通過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覈的決定。

(五)發行人作爲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充分披露投資者做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主承銷商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進行覈查,並協助發行人做好申請文件的報送工作。

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條件及交易方式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發行人申請其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國務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條件。

(二)公司債券上市後,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後的交易方式及其調整機制暫按本所現行有關業務規則執行。

三、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相關安排

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債券按照本所《關於調整債券上市期間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交易。

四、其他事項

(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預審覈申請及上市申請,本所仍按照原《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等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完成上市預審覈工作和上市審覈工作。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掛牌條件確認、轉讓、信息披露等按現有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發佈的《關於爲暫停上市公司債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深證會〔2014〕93號)同時廢止。《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及本通知實施前本所發佈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四)本所將修訂完善相關配套規則,適時對外發布。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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