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案件,標的金額的大小並不能完全決定案件的難易程度。案件的難易很大程度取決於對於關鍵事實的有效證據數量。

近日,筆者代理原告參加一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對於收取彩禮的金額,儘管被告進行了“孤獨”的答辯,但原告通過構建緊密相連的證據鏈對被告的答辯進行了細緻的查證。

基本案情如下:2017年下半年,郭先生與許小姐經中間人介紹相識、交往並開始談婚論嫁。

期間,在與許母溝通結婚彩禮金額時,中間人說當地習慣是彩禮10001元,寓意爲“萬里挑一”。許母僅回答說許小姐的姐姐結婚時男方彩禮爲5萬元,但未明確要求郭先生給付彩禮的具體數額。中間人將此番談話轉告郭母后,經網上搜索、諮詢同學和朋友,郭先生和母親決定給付彩禮52099元,寓意爲“我愛你久久”。

此後,許母又提出女方家人置辦衣服款,郭先生和母親決定按與許小組共同居住的5個人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付購衣款10000元。

爲了將52099元裝進一個紅包中,郭母專門去婚禮用品店購買了大紅包,並精選六百二十張100元、一張50元、二張20元、一張5元、二張2元的嶄新鈔票,在訂婚宴當天早上,由郭先生的姑夫再次清點後,將其中的52099元裝進一個大紅包中,10000元裝進一個小紅包中。

中午的訂婚宴中,在雙方親友、中間人夫婦共計18人的當面,郭母取出大紅包並向衆人展示、介紹是給女方的彩禮錢52099元,寓意是“我愛你久久”,並將紅包親手交給許母。隨後,又取出小紅包並向衆人展示、介紹是給女方的衣服購置錢10000元,並將紅包親手交給許母。湊巧,郭母展示大、小紅包的這一場景被郭先生的姑姑用手機拍照記錄下來。

數月後,郭先生和許小姐的婚約因故解除,郭先生起訴要求許小姐退還彩禮。

庭審答辯中,許小組承認收到兩個紅包,但稱其回家打開紅包清點後,彩禮爲10001元,即郭先生就是按當地習慣的“萬里挑一”給付了10001元彩禮。

因爲訂婚宴現場並未打開紅包,故對其中的彩禮金額,如果許小姐與郭先生母子二人的陳述不符,他人難以確知彩禮的具體金額。因此,只有在庭審中就訂婚宴現場的細節情況,通過對被告、證人進行細緻詢問,才能讓彩禮的具體金額得到一個“高度蓋然性”的結論。

爲此,原告申請5人出庭作證,被告申請1人出庭作證。通過詢問介紹人夫婦、郭先生的母親、姑姑、姑夫以及被告申請的證人,對於彩禮金額信息的來源、金額的確定和寓意、彩禮鈔票的挑選、面額、清點以及紅包的選購和大小、彩禮的裝包和訂婚宴現場的展示、介紹、交接等案情進行了審查。

針對被告自稱清點10001元彩禮時面額爲一百張100元、一張1元的鈔票,其中5001元放在大紅包中、5000元放在小紅包中等案情的陳述,筆者進行了進一步的辨析:1、如果彩禮金額如被告所說爲10001元,這意味着原告將5001元和5000元分別裝入大、小差異明顯的兩個紅包內,由自己的母親在衆人面前展示、介紹,不符合常理。2、如果原告母親展示、介紹彩禮金額爲52099元,被告打開紅包後彩禮卻是10001元,面對數萬元的彩禮差額並考慮個人終身伴侶的人品,被告不可能“淡定”到數月後才因其他原故與原告解除婚約,更不可能“淡定”到開庭時纔對彩禮的金額進行辯解。3、在確定婚姻大事的訂婚宴上,將10001元的彩禮謊稱爲52099元的彩禮,以二人的婚姻和幸福爲代價僅僅是爲了節省彩禮錢,這即不符合中國老百姓訂婚的傳統,也不符合一個母親和一個準新郎操辦婚姻大事的心態……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該規定確立了民事案件事實“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高度蓋然性”是法官基於優勢證據形成的內心確信,是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時,即可以證明爭議事實存在的證明標準。

具體到本案,鑑於訂婚宴現場未打開紅包清點(這也不符合中國老百姓訂婚的傳統!),原告提供證據受到的限制、證人的親屬關係對於證言效力的影響,對於兩個紅包中彩禮的具體金額,應當依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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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建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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