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內蒙古高院今年9月18日在裁定王永是否侵害通遼移動公司名譽權時也指出,雖目前科區公安分局對於通遼移動公司涉嫌僞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一案的偵查,尚未有結論性意見,但證據證實,在雙方的另案訴訟過程中,通遼移動公司作爲證據出示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客觀真實性存疑。2011年9月,王永將通遼移動公司起訴至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科區法院”),要求通遼移動公司搬遷基站並按照《協議》賠償損失。

(原標題:通遼移動與一鎮幹部的8年官司:基站搬遷之爭與涉假的土地證)

基站搬遷之爭:移動公司涉嫌僞造公文 鎮幹部報案
原民主鎮政府大院內的基站。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供圖

跟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內蒙古有限公司通遼分公司(以下簡稱“通遼移動公司”)打了數年官司後,通遼市科爾沁區豐田鎮豐田村的王慶賢父子發現,通遼移動公司涉嫌僞造國有土地使用證。

去年6月,王慶賢的兒子、科爾沁區豐田鎮幹部王永向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科區公安分局”)報案。

經通遼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的十餘本國有土地使用證上的印文,與檢材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內蒙古高院今年9月18日在裁定王永是否侵害通遼移動公司名譽權時也指出,雖目前科區公安分局對於通遼移動公司涉嫌僞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一案的偵查,尚未有結論性意見,但證據證實,在雙方的另案訴訟過程中,通遼移動公司作爲證據出示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客觀真實性存疑。

10月10日,科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通遼移動公司涉嫌僞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一案正在偵辦中,暫不便透露相關案情。

基站搬遷之爭:移動公司涉嫌僞造公文 鎮幹部報案
通遼移動公司最先作爲證據提交的通科國用(2002)字第034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未如期搬遷的基站與多次訴訟

今年85歲的王慶賢告訴澎湃新聞,2006年,其子王永與科爾沁區豐田鎮政府簽訂《原民主鎮政府大院出售合同書》,從豐田鎮政府處購得原民主鎮政府大院。同年,原科爾沁區國土資源局爲王永辦理了通科國用(2006)字第008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王慶賢說,購買該大院時,院內已有通遼移動公司的一座基站,包括機房、鐵塔、光纜及附屬設施。受基站影響,無法在院內開展養殖生產。

2010年8月24日,王慶賢的兒子王永與通遼移動公司簽訂《民主基站搬遷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協議》顯示,經雙方協商,乙方(注:指通遼移動公司)承諾在當年10月15日前完成基站及其附屬設施的搬遷;如乙方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搬遷造成甲方工期拖延,自延期之日起,每延期一天,每天乙方支付甲方損失5000元。

但該基站未能如期搬遷。

2011年9月,王永將通遼移動公司起訴至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科區法院”),要求通遼移動公司搬遷基站並按照《協議》賠償損失。

讓王慶賢沒想到的是,此後雙方的官司打了8年,其間通遼移動公司提起了多起訴訟。

2011年10月,通遼移動公司對王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科區法院撤銷雙方訂立的《協議》。科區法院作出駁回通遼移動公司訴訟請求的民事判決後,通遼移動公司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遼中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通遼移動公司申請撤回上訴。2012年4月,通遼中院裁定,准許通遼移動公司撤回上訴,雙方按原審判決執行。

隨後,通遼移動公司又對王永提起訴訟,要求科區法院確認前述《協議》無效。該案歷經科區法院裁定駁回通遼移動的訴求,通遼中院撤銷裁定指令科區法院審理,科區法院判決駁回通遼移動公司訴求;通遼移動公司上訴後,通遼中院於2014年4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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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的通科國用(2006)字第008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

真實性無法覈實的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2013年9月,通遼移動公司又訴稱,該公司於2002年已取得原民主鎮政府大院內65.61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並提供了通科國用(2002)字第034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0349號證”)的複印件,要求科區法院確認《原民主鎮政府大院出售合同書》中處分65.61平方米土地的部分無效。

科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顯示,前述複印件與法院調取該土地使用證的登記發證檔案證據相沖突,其真實性無法覈實,駁回通遼移動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遼移動公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2014年4月,通遼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後,通遼移動公司將科爾沁區政府起訴至科區法院,要求科爾沁區政府爲其補發0349號證。

科區法院於2015年6月作出的行政判決書顯示,通遼移動公司稱科爾沁區政府向其頒發過涉案土地權利證書的事實證據不足,對其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該案經通遼中院二審,於2015年9月7日作出判決,法院駁回了通遼移動公司的上訴。通遼移動公司收到判決後,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內蒙古高院”)申請再審。2017年11月,內蒙古高院駁回了通遼移動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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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與通遼移動公司簽訂的《民主基站搬遷協議書》。

內蒙古高院:通遼移動不搬基站並無不當

就在通遼中院駁回通遼移動公司訴科爾沁區政府的訴訟請求後,王永起訴要求通遼移動公司搬遷基站並按照《協議》賠償損失一案也終於有了進展。

2015年9月23日,科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通遼移動公司在判決發生效力後30日內自行拆除在王永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的鐵塔等設施;通遼移動公司賠償王永自2010年10月16日至2015年7月14日的損失176萬餘元。

此時,王永開始懷疑通遼移動公司作爲證據提交的0349號證。

王永說:“2011年,通遼移動公司第一次告我,也就是要求法院撤銷我們訂立的《協議》的時候,提供的證號是0348,到了後面就變成0349了。”

王永和通遼移動公司均不服2015年9月23日的判決,提出上訴。王永在上訴答辯時表示,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應調查通遼移動公司涉嫌造假的行爲。

2016年9月,通遼中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鐵塔等設施不予搬遷;通遼移動公司賠償王永違約金19萬餘元。

王永不服該判決,向內蒙古高院提出再審。2016年12月,內蒙古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駁回王永的再審申請。

該裁定書顯示,內蒙古高院經審查認爲,通遼移動公司的涉案基站建於2002年,王永取得基站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權是在2006年。通遼移動公司建設基站在先且有合同依據,王永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後,故二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判決通遼移動公司不搬遷基站並無不當。因雙方簽訂的搬遷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數額過高,二審判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參照價格認證結論認定的租金,以法律保護的違約金上限,上浮30%確定賠償數額亦無不當。

基站搬遷之爭:移動公司涉嫌僞造公文 鎮幹部報案
科區公安分局作出的《鑑定意見通知書》複印件。

警方受理通遼移動被指涉嫌僞造印章案

內蒙古高院作出判決後,王慶賢及家人通過信訪和網上發帖的方式維權。

2017年10月,通遼移動公司將王慶賢一家起訴至科區法院,要求王慶賢一家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和消除影響。

通遼移動公司訴稱,王慶賢、王永等人在網上發佈“通遼移動僞造假證件、假合同,惡意與個人無理糾紛打官司”“通遼移動無恥、卑鄙下流手段……”等言論,給企業名譽和形象造成惡劣的負面影響。

2018年1月,科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王慶賢、王永等人侵權成立,王慶賢、王永等人應停止侵害通遼移動公司名譽權並恢復其名譽和消除影響,向通遼移動公司賠禮道歉。

王慶賢等人不服該判決,向通遼中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王永向科區公安分局報案。

科區公安分局於2018年6月8日出具的《受案回執》顯示,王永於2018年5月28日報稱的通遼移動公司涉嫌僞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案已受理(受案登記表文號爲通科公(豐)受案字[2018]2756號)。

同年8月10日,通遼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作出(通)公(司)鑑(文)字[2018]57號鑑定書。該鑑定書顯示,0349號證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土地證書管理專用章”“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通遼是科爾沁區國土資源局”印文與檢材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不過,通遼中院在9月4日作出的判決中並未提及上述鑑定書。通遼中院認爲,王永提交《受案回執》,以案件已由科區公安分局刑事立案爲由,主張其所陳述通遼移動公司僞造合同、土地證爲事實,其不構成侵權的理由證據不足。通遼中院判決王慶賢、王永等人停止侵害通遼移動公司名譽權、刪除侵權言論並在相應的網絡平臺上公開發布向通遼移動公司賠禮道歉的聲明。

隨後,王慶賢、王永向內蒙古高院申請再審。與此同時,王永懷疑通遼移動公司的其他《國有土地使用證》也存在造假可能,也向公安機關進行反映。

多張土地使用證被鑑定存在問題

今年8月12日,科區公安分局作出通科公(治)鑑通字﹝2019﹞035號《鑑定意見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該局聘請通遼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通遼移動公司發射基站佔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作出鑑定。

鑑定意見: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通科國用(2002)字第0333、0334、0337、0338、0340、0341、0342、0343、0344、0347、0352、0353、0354、0355號中與樣本印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土地證書管理專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印文;與樣本中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蓋印;與樣本中通遼市科爾沁區國土資源局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內蒙古高院於今年9月18日作出的裁定書顯示,《鑑定意見通知書》、《關於通遼移動分公司國有土地使用證鑑定情況說明》屬於二審後新形成的證據。雖目前科區公安分局對於通遼移動公司涉嫌僞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一案的偵查,尚未有結論性意見。但以上證據證實,在雙方的另案訴訟過程中,通遼移動公司作爲證據出示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客觀真實性存疑。故王永等在網絡平臺公開發帖的內容是否存在不實,以及其公開發帖的行爲是否已構成對通遼移動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有待進一步查明。王永的再審請求部分成立,本案應予再審。

內蒙古高院指令通遼中院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10月8日至10日,澎湃新聞多次聯繫通遼移動公司法定代表人雲蘭娥,均未獲其回應。

10月10日,科區公安分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通遼移動公司涉嫌僞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一案正在偵辦中,暫不便透露相關案情。

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韓佳鵬_NN9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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