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桂政发〔2018〕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对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其他形式变相实施;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和检查指导,确保取消到位、监管到位。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11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原文件及附件详情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可查看。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