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
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桂政發〔2018〕4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6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11項行政許可等事項。對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全區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得再實施,也不得以備案、審查、覈准等其他形式變相實施;相關部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細則,自本決定發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社會公佈,並加強宣傳解讀和檢查指導,確保取消到位、監管到位。
附件: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共11項)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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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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