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我們是紀委的”帶走局長

XX年X月X日下午3點左右,某區一局長張強(正處級.化名)正在辦公室看書。這時,三名40多歲的中年男子,大步流星走進辦公室裏。爲首的一名男子聲音洪亮地問他,“你是不是張強?” “我們是紀委的。”爲首的男子拿出一本藍色的工作證,在他面前晃了一下。然後提高聲音說:“有人舉報你受賄,請配合我們,馬上跟我們走。張強抓起桌上的手機,在三名男子的“護送”下離開辦公室。隨後,張強在衆目暌暌下,被塞進停在辦公樓前的一輛黑色轎車內,絕塵而去。

突審局長“坦白判十年”

在車上,張強問他們“去哪裏”。“到了你就知道了。”對方不耐煩地回答。汽車在行駛中,播放的搖滾樂震耳欲聾,兩名男子把他夾在後排中間。車輛行駛中,張強得知,爲首的男子叫“志哥”,志哥把他的手機搜走了,說替張強保管。志哥好像不知道路線,竟下了車,找了個出租車帶路。

晚上6點半,轎車跟着出租車前往北碚區一個名叫“紅熙山莊”的農家樂內。飯後審訊開始。志哥大聲喝問張強,“你知道不知道,爲什麼把你帶到這裏來?”張強搖頭。“有人檢舉你受賄,材料都有了。”志哥拿出一疊“材料”放在桌上,威脅張強說,“你把事情說清楚,老實交代。我保證,坦白從寬,最多判你個十多年。”經過一陣沉默後,張強開始回答問題。志哥提問,另一名男子小林負責記錄。“審訊”時間從當晚8點開始持續到晚上11點多鐘。

第二天早上8點,志哥和小林對張強再次“審訊”。隨後他要求張強積極退贓,,讓張強交出了隨身攜帶的三張銀行卡,下午,三人押着張強到銀行裏取走了14萬元。志哥突然問張強,“你在局裏是不是還有張銀行卡,裏面有70多萬元。”張強點頭說,可以帶他們去取。當他們帶着張強到了局辦公樓,志哥安排兩名“手下”帶張強上樓。剛走到一樓,張強就大喊“捉賊啊!!!”,趕緊跑到樓下一間辦公室裏面。志哥見狀,連忙招呼手下上車,駕車跑了。後來,三人均被警方捉獲。

詐騙得手的五步棋

三名被告人都是初高中文化程度,均是農民。他們如何能夠輕易騙到身爲正處級幹部的局長的呢?記者通過深入採訪瞭解到,孫元志行騙離不開“五步”,而且這“五步”環環相扣。

第一步:編造“受害經歷”

在落網後,孫元志一直稱自己是受害人。他說與張強合夥做生意,被騙走70多萬元。

第二步:用許諾拉攏同夥

孫元志用自己的“受害經歷”博得他人同情,拉攏了同夥。他對同夥承諾:一旦得手,立即把欠他們的錢連本代息付清。

第三步:僞造各種證件

孫元志交待,爲冒充市紀委幹部辦案,他花錢買了本假證和印章等,並租來車輛,買了一塊假車牌。

第四步:提前踩點熟悉

孫元志,帶上兩人,提前幾天在張強的辦公室附近的賓館租房住下。

第五步:尋找“審訊”地點

孫元志稱,自己作案前,還看過《國家公訴》等反腐題材的影片,初步瞭解了“雙規”的過程。通過網上搜查,他們找到了這家農家樂,並對這裏的鬧中取靜很是滿意。

正是通過以上的五步“精心準備”,孫元志才成功控制住了張強。

三名罪犯都是無業人員,騙取他人財物近14萬元,情節嚴重,已構成招搖撞騙罪,依法應予處罰。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孫元志是整個事件的組織、策劃和指揮者,是主犯,應當重處。另兩名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孫元志犯招搖撞騙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九年;顏智勤和盧小林分別犯招搖撞騙罪,一審判出有期徒刑七年。

(根據《重慶晨報》通訊整理)

【老王說法】

招搖撞騙罪是指爲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行爲。本罪的構成特徵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享有一定的職權,而這種職權是國家和人民賦予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爲,是利用人民羣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而實施的犯罪,勢必損害國家機關在人民羣衆中的威信,影響、破壞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進行。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爲。本罪的客觀方面包含兩個基本條件:1.行爲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爲。

可分兩種情形: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二是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職稱;2.行爲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爲。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本罪既可能由中國公民實施,也可以由外國人實施。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爲之;二是故意以所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到處炫耀,進行欺騙。本罪行爲人犯罪的目的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雖然都有謀求一定的財產利益的目的,但兩者又有嚴格的區分,主要表現在犯罪的構成特徵上: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2)行爲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願”交出財物。

(3)行爲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爲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爲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

【打油點評】

詐騙犯罪真可氣,

陷阱處處等着你。

短信電話最常見,

聲音溫柔又甜蜜。

招搖撞騙似演戲,

各種角色顯才藝。

如果遇事不分析,

落入枯井沒有底。

前因後果細分析,

戳穿騙局免損失。

首先個人要廉潔,

從不損公利自己。

半夜不怕鬼叫門,

理直氣壯鬥頑敵。

竹籃打水一場空,

騙子再能無空隙。

轉自:昌邑老年大學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