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山西省晉中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公佈《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條例》將從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共三十一條對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作出了全面規範,將市建成區納入了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的範圍,實行餐廚垃圾規範化、專業化收運和集約化處置。

餐廚垃圾問題是百姓關心、社會關切、媒體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餐廚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據瞭解,晉中市市區有餐飲單位近6000家,每天產生餐廚廢棄物約78噸。伴隨晉中市區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的建成運行,餐廚垃圾配套的相關文件逐漸發揮管理實效。可以說,無論從管理理念、手段及硬件設施上,晉中市目前已具備了較爲紮實的餐廚垃圾管理基礎。

但伴隨硬件設施的逐步到位和收處工作的有序推進,越來越多的管理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亟需通過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確和解決。此外,晉中市在推進國家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也需要通過立法的方式予以固定,對推進縣(市)餐廚垃圾管理也能起到示範作用。

因此,晉中市人大常委會在多方調研的基礎上將餐廚垃圾立法作爲2018年度的一類立法項目,這意味着晉中市通過專門的地方性立法來解決餐廚垃圾處理不規範等問題,《晉中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應運而生。

《條例》的制定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據。制定過程中主要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省人大常委會《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原則性、規範性要求,都爲本次立法提供了依據和參考。

《條例》作爲晉中市的地方性法規,以上位法爲依據,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助力工作推進。本次立法吸收借鑑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省人大常委會《山西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立法精神和要求。根據國家“十三五”規劃要求,到2020年,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要全部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2014年底,晉中市成功申報成爲國家餐廚廢棄物處理項目第四批試點城市,在城市垃圾處理方面更應走在前列,亟需根據晉中市的城鎮佈局、人口分佈和消費格局等特點,科學規劃餐廚垃圾管理處置體系,明確市區、各縣(市)的餐廚垃圾收運體系和處置項目布點。因此,《條例》在對晉中市區的餐廚垃圾管理現狀和處置項目進行了調研和前期總結基礎上,將好的經驗、做法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和規定,是助推各縣(市)餐廚垃圾處置項目落地、管理到位的重要舉措。(記者 杜利勇)

附《晉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衆身體健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遵循屬地管理、集中收運、專業處理的原則,實現餐廚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具體管理和執法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畜牧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並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投入、佈局、用地和規模。

第七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爲,推廣減少產生餐廚廢棄物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範圍。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市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九條 鼓勵和倡導通過分類投放、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產品。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餐廚廢棄物、廢棄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爲食用油脂使用或銷售。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計產生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數量;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預測數量;

(二)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或者設置隔油池等設施,對油水實施分離處理、貯存;

(三)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於處理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

(四)禁止將餐廚廢棄物和非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

(五)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亂潑亂倒油水混合物;

(六)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許可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議;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八)將餐廚廢棄物在產生後24小時內交付取得服務許可的收集、運輸單位;

(九)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畜禽養殖企業或者個人作爲畜禽飼料。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

市、縣(市、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並向社會公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

鼓勵和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一體化運營。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配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拋灑、防滴漏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

(三)具有相應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作業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理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二)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運,種類數量由交接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三)將廢棄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

(四)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車輛和設備應具有明顯標識,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沿途不得滴漏、撒落;

(五)作業期間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乾淨整潔,及時清理作業場地;

(六)確保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準確運行,定期進行檢驗、校準,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

(七)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收運時間、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按季度上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八)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九)建立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配備符合國家、省有關餐廚廢棄物處理的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的設施、設備;

(三)有相應數量的環境工程、機械、監測等專業技術人員;

(四)建立相應的工藝、設備、環保、財務、安全、計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可行的餐廚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在線監控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處理場的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配置相應的環保處理設施,經處理後的廢水、廢氣、廢渣各項指標應符合相關環保規定;

(二)與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接受餐廚廢棄物;

(三)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所接收的餐廚廢棄物的時間、來源、種類、數量以及處理結果、產品流向等情況,按季度上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四)制定餐廚廢棄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備案;

(五)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餐廚廢棄物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畜牧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聯單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平臺,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爲。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爲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報送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覈准。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啓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辦理並予以答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權,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規定使用處理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亂潑亂倒油水混合物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服務許可單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執行餐廚廢棄物臺賬和聯單制度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交由畜禽養殖企業或者個人作爲畜禽飼料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運餐廚廢棄物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運輸過程中有滴漏撒落行爲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將廢棄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四)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未正常運行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臺賬,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接收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的,或者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臺賬的,或者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的,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廢棄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等。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原文 >>
相關文章